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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在父母宅基地上建房登记在父母名下算父母遗产吗
发布日期:2021-11-04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市丰台区8号院归张某玲所有。
事实和理由:本人1964年同李父之子李某发结婚,结婚至今一直居住在东边街8号院并于1976年进行旧房翻建。现在因老伴李某发去世,所住房屋院落一直没有取得所有权确认。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军辩称,关于原告起诉8号院房产的问题,这个作为历史问题,早在1957年,二位老人李父、李某海通过协商进行分家处理,早已明确8号院、15号院归李父,4号院归李某海。这个历史是确定的,是双方没有争议的。1973年,李某海一家对4号院进行房子翻修重建,两个老人李父、李某海又进一步明确,李某海子女四人对4号院进行翻建,4号院归李某海子女所有,8号院由李某发翻建,归李某发所有。
1973年李某海一家对4号院进行了翻建,1975年李某发将8号院进行了翻建,双方仍没有任何异议。双方老人的子女,没有任何一人提出过异议,这个是历史确认的,既成事实的,无可争议的。对于8号院,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我们没有异议。对8号院的权属,我们李某海一家的子女没有异议,与我们没有关系。

本院查明
李某发与张某玲系夫妻关系,李某发与张某玲育有子女三人,李某杰、李某彦、李某静。
张某玲称,李父与李母系夫妻关系,李父1976年去世,李母1989年去世,二人育有子女四人为李某起、李某发、李某秀、李某香。李某军称,李某海与王某芬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四人为李某福、李某军、李某成、李某珍。
关于8号院的情况,张某玲称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中间没有动过,1976年由李某发、张某玲翻建,全部拆除,重新建的砖房,有北房3间、西房1间、东房1间,加1个门楼,翻建时李父还在世,李父当时已经瘫痪、李母为盲人,均没有出资;2000年李某杰、张某兰夫妇对8号院进行了翻建,新建了厨房、厕所,将东房进行了改造;在1976年翻建时无翻建手续,2000年翻建是在院里加盖,不需要手续,其在诉讼请求中提出的8号院归张某玲所有是指8号院的房屋归张某玲所有,包括2000年加盖的房子;其身份为农民身份,8号院所在的土地性质原为私有,后为国有,并非村里的宅基地。
另查,张某玲主张,关于8号院,李某起、李某秀、李某香都放弃,并提交立约书、放弃房产声明书予以证明。
再查,张某玲主张8号院归李某发所有,并提交介绍信、房屋所有权登记通知书予以证明。上述介绍信显示:丰台区司法局公证处:兹有我单位李某发同志1人前往您处联系我单位李某发住8号。父亲李父去世共有祖业产西房六间、哥俩分家时已达成协议,六小间房产权归李某发所有,无争议,76年翻盖成北房叁间,为此到贵处办理继承手续。请予接洽希协助为荷。其上加盖有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人民政府南苑村公所印章。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玲的诉讼请求。

 点评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根据查询结果,8号院在李某海名下,张某玲、李某军均认可8号院经过1957年分家归李父,张某玲称1976年8号院进行过翻建。现李父、李某发都已经去世,张某玲亦提供立约书、放弃房产声明书等证据,该情形属于分家析产、继承范畴。此外,张某玲称8号院所涉土地性质为国有,翻建时未办理审批手续。张某玲提起房屋所有权确认之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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