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余某某聚众斗殴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摘要: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因聚众斗殴一案,被武汉市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应其家属委托依法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案情并且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后,对事发经过进行了仔细的询问。本律师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险性小,认罪悔罪态度好,取保候审不致危害社会,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经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辩护人的意见,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决定书犯罪嫌疑人 余某某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XX年X月X日 ,住址: 武汉市 某某小区 。单位及职业 无 。我局在侦查武汉市某某区余某某等人聚众斗殴 案,因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