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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婚后加名配偶,离婚时,不能分割一半
发布日期:2021-10-11    作者:郭天喜律师

房产婚后加名配偶,离婚时,不能分割一半的裁判逻辑
杭州西湖区法院审结一例房产婚后加名妻子为共有权人,离婚时妻子分得25%房产的离婚案件,打破了很多人认为的妻子可以分一半房产的看法。
一、法律始终是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则和依据。
1、保护婚前财产。
法律尊重一方婚前财产,婚姻不改变一方婚前财产所有权。宪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保护公民婚前财产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内涵之一。保护公民创造财富积极性。
法律给予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不仅仅涉及财产权的保护;更关乎激发社会创造的动力,充分保护人们的劳动成果。个人创造成果和劳动成果得到充分保护的社会,人们才会拒绝“躺平”,劳心劳力地辛苦工作,促进社会发展。
2、保护女方在婚姻中财产利益。
婚姻对女方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保护女方在婚姻中的财产利益,包括离婚财产分割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
保护女方,也保护男方,两者不矛盾。处理分割男方婚后在婚前房产增加妻子为共有权人的房产,要充分考虑男方对待分割房产的取得付出了全部的努力,离婚时,也要平衡好男方的财产权。进而鼓励男方继续参与社会建设,在谋求个人财富和幸福的同时,服务社会。毕竟获赠房产的女方在该房产的取得上没有贡献。
3、房产婚后加上配偶名字系附条件赠与。
男方婚后在婚前房产增加妻子为共有权人是赠与行为,该赠与当然附有条件:希望增进夫妻感情,维持婚姻长久和稳定。
法律应当充分肯定男方为促进夫妻生活做出的努力,包括让渡财产权利。对已经完成的赠与行为,应充分肯定和保护。
与此同时,要充分考虑男方赠与的条件或者说初衷与目的。男方赠与房产且不能实现婚姻稳定,赠与房产的目的就没有实现,在离婚分割房产时候,应考虑该因素。假如女方对婚姻破裂有明显过错,其获赠的房产比例应做严格甄别,做均等分割显然不合适。


二、法律规则承载的现实社会秩序调整和规范的使命使然。
1、保护婚前财产,扫除“婚姻自由 ”路上的障碍。
婚姻离不开感情和面包,应当说,婚姻是人们普遍认可的“鱼和熊掌兼得”的为数不多的领域。
实现婚姻自由,既要捍卫爱情,又要保护财产权益。无缘由地减损财产权益不利于婚姻自由的实现。这就要求法律既要保护好夫妻共同财产,又要合理保护一方婚前财产。
2、鼓励夫妻白头到老。
拒绝简单认为婚后通过增加财产共有人方式获得财产权利的一方当然取得一半财产权利。婚后赠与房产与婚前彩礼一样,都是有目的的,都是服务于爱情,实现爱情朝朝暮暮和婚姻和谐长久的。
婚姻失败,赠与的目的破产。赠与的条件没有完全实现,赠与打折当属合理。
4、不鼓励“不劳而获”。
不加分别地认为获赠一方取得了一般财产权利,势必打击赠与一方的社会积极性;更有可能导致个别人通过短婚获赠方式不当取得财产。
不管什么财产,分割是减法。既然要减,就要把目的不纯净的“不劳而获”,甚至是一开始就带有欺诈性质的东西减除掉。


三、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达成分割协议,要充分考虑房屋出资来源因素,考虑夫妻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那种认为婚后财产加名,取得了财产共有人地位就完事大吉了,想过就过,不想过就不过,不好好过日子,大不了拿一半财产走人的想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婚姻注定是1+1>2的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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