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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行政──治安行政管理的一种现实转变(二)
发布日期:2003-12-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四)考核评审制度的转变

  在服务型治安行政管理模式中,以往偏重于办理治安案件数量,收容遣送的人数,出警次数,巡逻时间的硬性考核评审制度已无法满足新时期治安行政管理目的的服务性需要,因此在由限制型治安行政管理向服务型治安行政管理转变的过程中,必须在公安机关内部探索出一系列另具特色的考核评审的原则和方式。

  1.遵循效益原则

  “警察的监督和照料,目的在于成为个人与普遍可能性之间的中介,这种为达成个人目的的普遍可能性是存在的。……在这一方面,现在流行着两种主要看法。一种看法主张警察应对一切事物实行监督;另一种看法以为警察在这里没有什么可以规定的,因为每个人会按照别人的需要来指导自己的行动。”[8]在治安行政管理实践中,的确存在这样一种颇为极端的做法,即警察自认为只有把社会所有的治安事务都管起来,才算得上是负责任的警察,并因此而对社会治安一切事务实行全包全揽。而事实上,这种“过于负责”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不能不称之为对本职工作的“随便”,对程序法定、职责法定的悖离。在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中必须遵循效益原则,这不仅是有限警力资源合理运用的迫切要求,同时也是提高社会经济、政治整体运作频率的必然选择。

  所谓行政效益,也称行政效率,就是一个行政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的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总产出与行政总投入的比率。由于机械效率论的局限,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人们开始尝试把价值工程中的功能效率移植对行政效率中来。把功能的大小,即完成任务的多少与所消耗的费用之比,作为衡量行政效率的标准,即行政效率等于功能与费用之比。用公式表示即为:V(效率)=E(功能):C(费用)。在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中,影响效益的因素很多,诸如经济发展水平、历史社会治安状况、政治稳定状况、周边地区状况、警力及其素质、设施、装备和经费投入以及公安基础工作水平等等都对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成效起着或多或少的制约作用。在具体操作上,笔者认为必须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程序简化。治安行政管理的具体措施可以分为治安监督、治安教育、治安强制、治安处罚四类48种。因而治安行政管理的工作是异常繁重的,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尽量减少文山会海的时间开支,在办理治安案件、行政调解的过程中,提高办理手续的直接性和及时性,不仅可以体现治安行政管理的快捷、规范,而且也可以在第一时间完成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减少不必要拖延对其造成的额外伤害。其次,实施范围、对象的取舍。2003年3月,发生在广州市天河区的孙志刚遭收容人员殴打致死案,与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在执法中的任意性行为、滥用职权有着直接的联系,民警对于孙志刚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相反,同样也是在广州的另一起婚车违反交通规则事件,交警适时作出了先记车号,事后处罚的决定,不仅执行了行政管理职能,又维护了治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尊严,很得一石二鸟之妙。因此学会因时施策、因势施策,也是提高效益的一个重要方面。最后,信息系统化及反馈。在治安行政管理过程序中造成资源浪费,重复执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治安信息没有形成规范体系,各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各自为政,协调性差。对于治安信息,包括预测、处置、后续调查等信息的整理、归档进而汇入网络,不仅可以极大地提高效率,而且可使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更趋于完善。

  2.以群众满意程度为依据

  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不能以公安机关的政策或个别机关领导的指示为全部的内容,更重要的是应当根据社会的需要来决断。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目标必须要得到公众的满意,才能够取得实质性的成效。但是群众的满意程度是一种极为模糊而且不易规列的心理感知情况,因而在现实中怎样予以充分的了解和理顺,就是治安管理在调查评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内容了。对于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考核并不仅仅是公安机关的工作,而且是每位公民、社会各个部门、学校、企业都应当积极参与、献计献策的社会工程。在以服务定位治安行政管理的框架内,治安行政管理人员要在群众“十五秒印象决定论”中达到警察形象资源的营造标准,以民意为基础,才不致于被社会所孤立,充分体现具有本土特色的亲缘、地缘优势。治安行政管理机关要在重大决策前后,调查群众的意见和反响,才能够使得治安管理的某些抽象行政行为得到切实的遵守;而在具体业务实践中,只有充分顾及到群众的感受,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以“角色换位”的心态处理问题,才能够彼此兼顾、公正平和地处理社会治安问题,把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推向深入。

  3.责任与激励相结合

  岗位责任制度的建立,为治安行政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考核制度以及竞争体制提供了一个规范平台。也因此,在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中,明哲保身者有之,浑浑噩噩者有之,阿谀谄媚者有之,而唯独缺乏锐意进取者。在岗位责任制日趋严厉的情况下,治安行政管理人员“为人民服务”的热情度有所降低。每个干警都因事关前程各种不确定因素,而趋于谨小慎微,对能不管的事情尽量不管,可以避让的事情尽量退避。对于这样一种制度,我们绝不能说它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期望,满足了治安管理行为规范化构建的要求。因而在严格责任制度的同时,大力提倡激励措施已成为当务之急。

  激励原理的核心是以人们各种需要为基本内容的动力问题,动力的正确运用和需要满足度的提高,能产生巨大的刺激力。激励的动力根据人们需要的不同层次和内容具体可分为三种类型:物质动力、精神动力、信息动力。其中物质动力方面是激励措施实施的基础和主要方面。在现阶段,治安管理的工资水平普遍偏低且部分地区仍然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住房问题突出,正常的休息、休假权利无法满足。因而就会出现消极怠工,“满腔热血为人民是呆子”,出工不出力的情形。要真正实现治安管理人员全身心投入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就必须首先解决他们在衣、食、住、行上的顾虑。这在另一方面也是治安行政管理相对人受到干警公正对待、悉心处理的必然前提,因为如果自身的问题都应付不及,那么对于毫无关己之事就更加无心处理了。在责任体系已日臻完善的今天,治安行政管理活动激励机制的引入无疑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可以看出,服务型治安行政管理模式的最终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不仅需要治安行政管理机关从“管理者”向“服务者”的迈进,同时也取决于社会群体在主体意识、参与意识的广泛确立。但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法治进程势不可挡的时代潮流下,治安行政管理向服务模式的演进必不可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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