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第一问:法定代表人会被限制高消费还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俗称老赖名单)?
简短归纳:
法定代表人只可能被限制高消费,不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老赖名单)。
律师解析:
这个担忧的起源于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即,单位作为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包括法定代表人在内的上述人员就可以被限制高消费。
因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要比被限制高消费的条件要更严格,所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单位也就必然被采取限制高消费,因而其法定代表人也必然可以被采取限制高消费,但须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不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依据是 2020年1月2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意见要求中指出: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补充说明限制消费措施和失信被执行名单即老赖名单之间的区别。限制高消费由人民法院通过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生成限制高消费令后公布即可,其限制高消费的有效期间,原则上截止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时间一般为两年,还可以依法延长或缩短。
02
第二问: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后怎么办?
简短归纳:
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后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除该限制:
(1)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时,申请暂时解除;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能够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3)被执行人(指公司)提供有效的担保;
(4)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
(5)被执行人(指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6)申请执行人同意;
(7)被执行人(指公司)被裁定宣告破产,而至于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是否应当解除其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目前各地司法实践并没有统一结论,当事人可以向律师就个案寻求专业咨询;
(8)执行案件被裁定终结执行的,或者执行依据被裁定不予执行的。
律师解析:
相关的法律依据包括:
1,该规定的第三条第二款的后半句,“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以及第九条:“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2,201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上述人员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并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违反承诺从事消费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从重处理,并对其再次申请不予批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意味着执行程序彻底结束,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法院不能再恢复执行,除非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