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被告李某锋将佛山市南海区1号房50%产权转让给被告李某汝的行为无效,两被告将该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被告李某锋名下。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李某锋系夫妻关系,两被告系兄弟关系。李某锋于2018年9月1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李某锋起诉离婚后,原告才发现李某锋为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与李某汝恶意串通于2018年5月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1号房属于李某锋名下50%的产权转让给了李某汝。上述50%房屋产权属于原告与李某锋的夫妻共同财产,两被告的恶意串通行为严重损害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和平等处分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锋答辩称:涉案房产是李某汝购买并一直居住,所以李某锋将其份额转回给李某汝。因李某锋占有份额,所以李某锋在其离婚案中也有进行财产申报。
被告李某汝答辩称:一、原告诉状中所述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涉案房产系李某汝用父母给的钱购买,不存在两被告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1、两被告父母是老实本分的生意人,几十年来辛苦做事,积累了一定的资产并将资金交由大学毕业的儿子打理。李某汝于2007年7月大学毕业后,二老从2008年3月开始通过自己银行账户分几次向李某汝的广发银行账户转入约100万元理财。
2、因李某汝就读的大学在南海狮山,故对当地环境十分熟悉,李某汝的妻子也是南海狮山人。2010年下半年,李某汝在狮山了解地产项目并最终选定水晶湾的房子。李某汝与妻子张某芳于2010年9月14日签订意向书,后李某汝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认购书补充协议,其妻子张某芳刷卡支付了1万元定金。
3、李某汝用父母理财的资金支付了涉案房产首期款,剩余房款在南海农商银行贷款。因李某汝结婚不久,为使父母安心,避免父母与妻子误会,李某汝便与哥哥李某锋商量,借用李某锋的名义与其一起签订了购房合同、办理了房产证。
4、如真像原告所说两被告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那么李某锋在离婚案中便不会将已转移的财产如实申报,正是基于对原告的信任、对法院的尊重,李某锋才将其父母、弟弟借用其名义出资购买的房产如实进行申报,以致于让自己陷入如此不堪的境地。
二、李某汝系涉案房产的实际出资人和所有权人,李某锋于2018年5月将50%产权转给李某汝,系归还所有权,恢复本来的真实权属状态。1、涉案房产系李某汝与其妻子选定,由李某汝签订认购书、其妻子支付定金,之后李某汝系用父母给予的创业资金支付首期款并以自己名义办理贷款,所有偿还房贷及提起还贷的款项均系李某汝支付。之所以登记李某锋的名字,完全是借用其名义为使父母安心的权宜之计。两被告系亲兄弟,故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但借名买房属合同行为,双方行为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李某汝作为出资人系实际所有权人。
2、涉案房产的交楼、验收等都是李某汝亲自办理,之后房屋装修等全部由李某汝一手操办。由此可见,李某汝作为所有权人对房屋占有使用至今,李某锋仅是名义上的登记权利人,涉案房产与李某锋没有任何关系,原告无权要求恢复登记。
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2009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李某锋登记结婚。
2010年9月,被告李某汝与佛山市N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认购书〉补充协议书》,认购涉案1号房屋。2012年3月,被告李某汝办理了涉案1号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2013年5月8日,涉案1号房屋初始登记至被告李某锋、李某汝名下,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2018年5月22日,被告李某锋(赠与人)与李某汝(受赠人)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内容为“一、上述赠与人和受赠人是兄弟关系……二、现赠与人确认上述不动产为共有财产,已经共有人同意,有权处置该不动产。若赠与人、受赠人隐瞒权利情况的,承诺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包括同意不动产登记部门、司法部门对该等不动产登记作出处理。三、赠与人同意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将上述不动产无偿赠与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愿意接受上述不动产权利……五、特别约定:本合同第三条所指的‘将上述不动产无偿赠与给受赠人’是指仅赠与给受赠人本人,不包括受赠人配偶……”。同日,两被告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了产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2018年6月8日,李某锋名下1号房屋50%产权份额转移登记至其弟弟李某汝名下。
2018年9月14日,本院立案受理李某锋诉李某珠离婚纠纷一案,目前该案尚未审结。
另查明一,案外人张某萍与被告李某锋系母子关系。2010年12月,被告李某锋购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2号,并于2013年4月19日办理产权登记,由被告李某锋单独所有。2018年7月20日,被告李某锋(赠与人)与张某萍(受赠人)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自愿将2号的全部产权份额无偿赠与受赠人。原告认为被告李某锋的上述赠与行为损害其权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9)粤0604民初9297号。
另查明二,案外人李某勤与被告李某锋系父子关系。2018年7月,被告李某锋将其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8号车位的产权转让给李某勤,并于2018年8月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李某锋与被告李某汝于2018年5月22日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
二、被告李某锋、李某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将佛山市南海区1号房50%产权变更登记至被告李某锋名下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律师点评
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综合全案证据,涉案1号房屋系于原告与被告李某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办理产权登记,两被告确认购房款项部分来源于其父母,亦未举证证明1号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涉案1号房屋50%产权应属原告与被告李某锋的夫妻共同财产。两被告抗辩借名买房、1号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李某汝,无事实根据,不予采信。
本案中,被告李某锋未经原告同意即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产权份额无偿赠与被告李某汝,且根据两被告的庭审陈述,两被告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均对原告与李某锋感情不合的事实属明知,目的亦为保护财产不受损,故可认定两被告存在恶意串通、以虚假的赠与意思表示实施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通谋虚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两被告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应属无效,原告诉请两被告将1号房屋50%产权恢复登记至被告李某锋名下,合法有据,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