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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扫码支付”引发专利侵权
发布日期:2021-08-22    作者:邱戈龙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罪-“扫码支付”引发专利侵权



如果说互联网经济是流量经济,那么流量的起点在哪里?微信创始人张小龙2012年就在朋友圈给出了答案——PC互联网的入口在搜索框,移动互联网的入口在二维码。
如今,随着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的普及,二维码更是成为连接线上和线下的钥匙。二维码本身也因此具有了巨大的商业价值。
专利纠纷就是商业利益之争的表现之一。2017年,因认为支付宝、腾讯财付通使用的二维码侵犯所属专利权,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微卡公司”)和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卓望公司”)分别提起两起诉讼。前不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两原告起诉腾讯案。
法院认为,微信扫码支付服务没有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微信扫码支付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微卡公司、卓望公司有关微信扫码支付侵犯涉案专利的主张不成立,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扫码支付”引发专利侵权诉讼

在二维码广泛使用的背后,涉及二维码专利的商业利益争夺早已暗流涌动。2012年11月,微卡公司从银河联动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银河联动公司”)处获得名为“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并与卓望公司共享专利权。2017年10月,两原告将腾讯财付通、阿里支付宝和凡客诚品起诉至法院。诉讼分为两宗,分别是起诉财付通与凡客诚品,以及起诉支付宝与凡客诚品。两原告提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可以拆分为“采集—解码—辨识—是否匹配—是否采集—给出相应结果”这六个步骤。经比对,腾讯公司实施了权利要求14的步骤一至四,财付通公司实施了步骤五、六,其中步骤一至四是相同侵权,步骤五、六是等同侵权。凡客诚品则在其经营网站上使用微信扫码支付服务,并提供了多字段二维码,构成帮助侵权,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两原告认为,三家公司涉嫌侵权的支付二维码,包括网络游戏支付、网络电商支付、网络付费阅读与线下商家支付等,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相关服务,赔偿经济损失89万元及合理损失11万元。
腾讯公司则认为,微信支付作为支付渠道,其二维码为单字段,而原告专利为“多字段二维码”,其二维码会包含有特定商户信息,与微信支付的运营模式并不相同。微信扫码支付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技术手段,实现完全不同的功能和效果,不构成等同侵权。二维码的采集、解码、辨识都是现有技术,不能说在专利中对字段进行人为割裂,就成了对方的独有保护范围。
法院认为,涉案专利“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方法”中“多字段二维码”并非本领域通用术语,而是专利权利人自行创设的一个词语。微信扫码支付在分析、解码阶段的技术与涉案专利并不相同。微信扫码支付服务没有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微信扫码支付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加强全面布局推动技术发展

为推动二维码技术的长远发展,有业内人士分析相关从业者要在技术层面加强创新,比如加强对二维码的编码技术、解析技术的创新和新模式下的技术应用。此外,专利权人还应提高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不能对保护范围的解释随意扩大,否则不利于行业的整体发展。
北京律师XX事务所合伙人孔繁文表示,根据法院一审判决,微信扫码支付与涉案专利中步骤四、五、六都存在区别。以步骤五为例,涉案专利是为了确保第二字段只有在首次获取时才是有效的,再次获取是无效的。举例来说,移动终端在扫描优惠券时,如果是首次获取该优惠券就是有效的,如果已经被获取过,优惠券信息就是失效。而微信扫码支付并没有判断是否被获取过的步骤,只有移动终端用户在扫描二维码的基础上,另行通过输入密码等支付方式实际支付后,订单的状态才会发生变化。
在孔繁文看来,该案给相关从业者带来的启示意义不容忽视。首先,企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在选择专利时一定要慎重,要选择具有针对性并且稳定性高的专利,至少要保证被诉侵权的方法或者产品落入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其次,要做好专利侵权诉讼的整体布局,重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对专利的修改以及意见陈述。一审法院在判定微信扫码支付不具有与涉案专利步骤六中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时,适用了禁止反悔原则,目的在于禁止专利权人“两头得利”,进而损害公众利益。
因此,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对专利的修改以及对意见的陈述要慎重,否则会对专利侵权诉讼产生限制性的结果。最后,要注重专利文件的撰写技巧,提高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该案中涉及了对相同术语的解释,从专利的撰写角度来说,同一专利中在对相同的技术特征进行描述时尽量采取相同的术语,而对于不同的技术特征则需要采用不同的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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