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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X合同诈骗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21-07-07    作者:郭永军律师

许XX合同诈骗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摘要:刑事辩护案例为王。犯罪嫌疑人许XX,因2020.09.28开封市城乡—体化示范区周XX被诈骗案,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后向检察机关进行报捕。应其家属委托依法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案情并且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后,对本案有了一个初步明确的辩护思路。本律师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许XX没有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平时表现良好,其涉嫌罪名为非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部分事实不清,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刑诉法第67条第一款第二项为依据,及时提出不予批捕及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经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多次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对其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附件一:
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 汴公示(经)取保字(2021)117号
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体化示范区分局杏花营派出所:
因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我局正在侦查2020.09.28开封市城乡—体化示范区周XX被诈骗案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许XX (性别:男,出生日期:1972年XX月XX日,住址:河南省开封市XX区XX办事处XX路XX号,单位及职业:XX村,联系方式:133XXXX5876)取保候审,交由你单位执行,取保候审期限从2021年04月26日起算。
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大写) 伍仟元。
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体化示范区分局(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二:
开封市看守所 释 放 证 明 书 字[2021]07号
兹有许XX ,性别男,年龄49,住址开封市XX区XX办事处XX路XX号,因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4月12日被拘捕/拘留,现因检察院未批准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示范区分局决定,予以释放。
开封市看守所(印)
2021年 4月26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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