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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死主要赔偿内容
发布日期:2021-06-10    作者:杜红涛律师

【案件事实】
事故经过及事故责任:赵守(化名)驾驶货车车辆前部右侧与同方向许和(化名)所驾电动三轮车后部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许和(化名)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赵守(化名)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许和(化名)负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一、本案责任划分及责任承担主体。肇事货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赵守(化名),挂靠在运输公司处营运,该车已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故对原告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二、超出交强险和三者险限额的部分,因原告与被告赵守(化名)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赵守(化名)一次性赔偿原告10万元(已履行)。
三、丧葬费22993元,符合相关的法律方面的规定,本院决定予以支持。
四、死亡赔偿金,许和(化名)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费用,经计算,该项费用为593540元(29667元/年*20年)。
五、处理事故人员误工、交通费用,本院酌定为1000元。
六、精神抚慰金,根据事故双方过错程度,本院酌定为3.2万元。
七、电动三轮车损失,事故造成许和(化名)所驾电动三轮车左、右、后车厢板脱落,车厢安全架左侧立柱被撞断,龙头管向前弯曲90度,仪表盘、灯箱损坏,对此有车辆检验报告和照片在卷证实,本院酌定该项损失为1500元。
八、死者许和(化名)丈夫及子女有权主张赔偿,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上述各项损失合计651033元,已经超出交强险和三者险限额,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41.15万元。根据被告赵守(化名)与原告订立的赔偿协议,被告赵守(化名)和运输公司无需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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