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某于2017年1月入职某旅行社。2018年12月24日,荆某在内容为“本人提出从某旅行社离职”的辞职申请上签名。后荆某与某信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2019年6月21日,某信息公司以荆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荆某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信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认为,某信息公司以荆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事先告知工会,故某信息公司解除与荆某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经查,荆某先后工作的某旅行社与某信息公司的注册地址与法定代表人相同;两公司亦认可某信息公司是某旅行社的股东;荆某在两公司的工作地点、岗位和工资待遇均没有变化,故荆某的工作年限应从其入职某旅行社时连续计算。因此,某信息公司应支付荆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445元。
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仅在关联企业之间变更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