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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给员工办退休手续引起争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发布日期:2021-06-09    作者:杜红涛律师

【案件事实】
本案中,赵某某提供给法院的《工人退休审批表》上载明:经赵某某本人签署“同意”意见,所在单位某棉纺织厂签署“同意”意见,劳动行政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同意退职”。赵某某提起本案诉讼的诉讼请求是:1.确认某纺织厂给其办理退职行为违法;2.给赵某某办理正式退休手续;3.赔偿因退职造成的经济损失25万元


【律师意见】
因国家的行政的机关给其的职工办理的退休相关的手续,属于行政管理方面上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对于一个办理的退休手续的合法性方面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这个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赵某某的退职决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赵某某提出“给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诉讼请求,这个本身属于行政管理上涉及的范畴,所提的“确认退职行为违法”的合法性争议,不是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赵某某所提“赔偿因退职造成的经济损失25万元”的诉讼请求,是基于其认为退职行为违法而产生的争议,该争议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综上,赵某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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