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根据证监局2018年8月份下达的行政处罚文件,公司的违规事实如下:
自然人胡小泉拥有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冻干粉针剂及其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ATP专利),2013年11月18日,国农科技控股子公司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与其签订《ATP专利授权使用协议》并进行了公证。根据该协议,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专利有效期止,胡某泉将其拥有的ATP专利授权给山东华泰有偿使用,山东华泰无论是否生产该专利产品,均须支付授权使用费每年人民币1400万元,合计需支付人民币1.54亿元,协议金额占国农科技2012年经审计总资产的79.83%,净资产的198.83%;占2013 年经审计总资产的63.64%,净资产的202.6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上述事项构成重大事件,需及时披露。但国农科技未及时进行披露,直至2017年4月11日才予以补充披露。
证监会当时还称,国农科技时任董事长江玉明、总经理李林琳、董事会秘书杨斌通过主持或参加董事会、听取汇报、接收邮件等方式知悉《ATP专利授权使用协议》签署事项,但未按照相关规定敦促、组织公司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工作,系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中,国农科技、李林琳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予从重处罚。
正在推进国华网安(000004)股票索赔的 律师事务所主任 分析,在此前的庭审过程中,上市公司方面认为,是利好信息没有披露,不是利空信息没有披露,因此不需要向投资者进行赔偿。但资料显示,购买了该专利的山东华泰在之后数年连年亏损。数据显示,2014年,山东华泰营业收入为6225万元,净利润为2460万元。但从2015年开始,山东华泰出现持续亏损。2015年-2017年,山东华泰的净利润分别亏损182万元、1403万元以及535万元。最终,公司的意见并未获得法院认可。此前深圳中院于2020年11月已对投资者诉国华网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作出一审判决,国华网安需对投资者损失的30%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年报,相关类型案件已经累计索赔2507.19万元,部分案件一审已判决,公司被判赔偿金额合计 130.52 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合计2.29 万元,针对该部分一审已判决的诉讼,公司已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判决。不过,公司在年报中并未直接说是投资者索赔,而使用了“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事项”来遮盖。
哪些股民符合索赔条件: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之规定,投资者可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提起索赔。可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正在推进国华网安(000004)股票索赔的 律师事务所主任 指出,根据相关违规情节,凡是在2013年11月20日至2017年6月14日(含当天)买入国华网安,且于2017年6月15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
律师代理索赔流程:
查询适格索赔条件 →律师免费审核材料 →收集证据邮寄材料 →签约索赔委托文件→律师代理提起诉讼。
法院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投资者不依法起诉,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所以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及时与专业律师团队团队联系参与索赔,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挽回损失,勿失良机。
需要注意的是,该案的诉讼时效不多了,投资者需在8月22日前提起诉讼,至今只剩下不足三个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