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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投顾公司违规收取荐股费,收股票服务费是诈骗吗?
发布日期:2021-05-26    作者:110网律师

网络的普及带动了投资领域的发展,很多投资者都希望能找个老师指导股市操作轻松获利丰盈。
假如每个人都有这种想法,那么事实会如何呢?

总有一些固执的人,抱着侥幸心理的想法卷入这浑水。不少人交了高额的投顾服务费用,不仅没赚到钱,甚至很多面临股市亏损背负巨额债务。所以,我们要时刻警惕身边的“馅饼”!

投顾服务真实案例回顾 文内均为化名:
2018年12月,民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浦东分公司)注销,1990年出生的李某勇为该分公司的原负责人。

在分公司注销后,按理来说已经完成历史使命,“寿终正寝”。而李某勇,却仍然组织人员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并与老东家民众公司约定,营收额约25%上交给民众公司,余下的钱款自己支配。

一个曾经正规经营的投顾公司分公司,即将成为李某勇等人对股票投资者行骗的“马甲”。

而李某勇原来的多位下属和同事,纷纷成为诈骗团伙的成员,而他们无一例外均为90后。

具体来看,浦东分公司实施诈骗的第一步由销售前端开启,工作人员以合法外衣作掩饰,通过随机拨打电话的方式与股民联系,利用民众公司的影响力使被害人产生信任,被害人将微信号提供给销售前端工作人员后,该微信号会被推送给销售后端业务员。
此时,诈骗流程来到了关键节点。

假股民、假荐股老师横行的“体验群”

浦东分公司的销售后端负责具体实施诈骗。

销售人员会将被害人拉入股票微信体验群内,由公司的前端人员、后端人员、营销策划部等人员冒充股民、荐股老师等,在群内发布由营销策划部制作的虚假转账单、对话内容、持仓单、视频等内容,鼓吹公司实力、荐股水平,虚构盈利假象,并许诺公司有内幕消息的股票、公司建仓的股票等。

后端业务员也会采取与被害人一对一联系的方式,虚构上述事实。通过种种方式,扰乱被害人的判断能力,让被害人缴纳会员服务费。

在诈骗过程中,为迷惑被害人,被害人会被要求签订所谓的“合同”,以提高其对“公司”的信任度,将诈骗的犯罪行为引向合同纠纷、民事行为,让其无法辨别自己是否被骗。

为防止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将买入民众公司推荐股票发生亏损的事实反映到微信群里,影响其他观望股民的情绪,后端人员即以怕泄密为由,将已缴费被害人踢出微信体验群,并将其微信号推送给投研部人员。

所谓的投研部,主要负责在诈骗得手后稳住、拖延被害人。投研部由无荐股资质的人员充当投资顾问,向被害人随意推荐股票,后由投顾助理将股票推送给被害人,并提供股票问题解答服务。
当客户发生亏损时,投资顾问、投研助理等则会以股票涨跌系常态等理由对客户进行安抚,在客户要求退款时,采取一再拖延,不到万不得已不予以退款。

案情后续首要分子获刑十年半
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黄某、陈某发分别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16日,被告人李某勇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29日、9月24日,被告人赵某园、于某东分别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在一审中,被告人李某勇的辩护人提出,李某勇不构成犯罪,应认定为民事欺诈或者合同诈骗罪。

对此,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勇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司前端、后端、营销策划等工作人员冒充股民、荐股老师等,在微信群内发布虚假的转账单、持仓单、视频等内容,鼓吹公司实力和荐股水平,虚构盈利假象,并许诺公司有内幕消息,骗取被害人钱财,李某勇等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而非民事欺诈或合同诈骗罪。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勇、于某东等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五被告人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被告人李某勇组织、领导该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首要分子。
最终,法院判处李某勇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2万至3万不等。

温馨提示:
根据《证券法》、《合同法》、《证券投顾业务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开设投顾业务,收费荐股的,在业务开展过程当中,是不允许出现任何夸大宣传、隐瞒事实或者承诺收益的情形的,如若出现上述情形,视为业务违规;

同时,合同法有关于合同无效的解释当中,提及如果是采取了不当手段所签订的合同,可视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应退还所付款项,且应按责赔偿损失;

如果您投顾服务被骗,请保留好相关证据,达到以下几点基本上都是可以追回的:
1、投顾公司还在运作,还没有跑路;
2、有与业务员,老师有聊天记录;
3、转账记录;
4、有和投顾、证券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

如果自己投资不慎被骗了,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收集上述资料可以通过正当手段,依据相关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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