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对影视行业的看法更多集中到明星的表现和票房成绩之上,对于产业结构和布局知晓熟悉程度并不如对其他行业的了解,大家很容易被假象所迷惑。
但警惕各位投资者一旦遭遇到那些到处找客户投资的影视投资、宣发、众筹,基本都是骗人的勾当,谨防上当受骗。
【电影投资被骗的案例很多,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12月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影视投资纠纷典型案件”通报会。数据显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21日,该院共审结涉影视投资纠纷案件111件,含电影投资纠纷案件70件,电视剧投资纠纷案件41件。
北京三中院表示,如今越来越多的非专业机构和普通民众参与影视剧创作并尝试投资,投资者与从业方之间产生争议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投资人应核实影视剧项目是否备案,是否获得拍摄、公映许可证,是否获得版权方的授权等信息。
8日上午,北京三中院召开“涉影视投资纠纷典型案件”通报会。
会上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显示,2019年1月,孙某作为电影《R》(化名)的投资方之一,将该片中5%的投资份额及收益权转让给北京某文化公司。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生效后,该公司成为该片投资人之一,但不享有该片的全部知识产权及其他所有权利。
2019年2月,杨某投资50万元,与某文化公司就电影《R》签订《合作投资协议书》,协议写明:某文化公司为电影《R》的投资制作方,影片及衍生权的全部版权归属于该公司。电影将在全球发行上映,该公司享有该剧版权、发行等权利。杨某按投资比例享有电影的版权收益权。
2019年3月,电影《R》在国内上映。
电影上映时,影片片头、制片人、出品人等信息处均无某文化公司信息。此外,该电影出品人曾发布声明称,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以该司或电影的名义进行众筹、融资等。
杨某认为,某文化公司根本不是涉案电影制作方,且不享有版权,涉案电影亦未在海外发行,文化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后杨某将该文化公司诉至法院。
案例后续:
经两级法院审理查明,某文化公司同杨某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书》中约定的部分内容与早前同孙某签订的《转让协议书》不一致、与实际不符,可认定该公司在与杨某签订《合作投资协议书》时,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情形。
北京三中院认为,影片记载的出品信息通常为投资人信息,联合出品信息为参与投资人信息。某文化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转让协议书》已实际履行并取得相应投资份额,故无法认定该公司系影片投资人及影片制作人。
故判决撤销杨某与某文化公司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书》,公司返还杨某投资款50万元。
参与电影投资项目被骗收集下方的证据,可以帮助你追回损失:
1:向公司账户汇入的转款凭证;
2:与电影公司的聊天记录、涉及推荐人诱导投资电影或承诺收益的记录;
3:与电影公司签署的认购合同及风险告知书等;
在投资项目的信息掌握上,投资人要核实影视剧项目是否备案,是否获得拍摄、公映许可证,是否获得版权方的授权等信息,防范个别从业方借用大流量影视剧的名气及制作团队名义,进行虚假造势宣传误导投资。从而导致资金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