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证据
争议焦点: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微博等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能否作为“呈堂证供”?
某市的人民法院于近日审结的案件中给予了我们特别肯定的答复。法院经审核对照微信聊天的原始记录和微信双方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后,认定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是合法且有效的。
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可作为“呈堂证供”
经法官庭后明确表示,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电子证据的概念,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平台越来越多地融入人们的工作生活当中,这也让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增长迅速。电子交易数据完全可以直接作为证据让法院采信,有利于诉讼期间当事人能够进行举证,也有利于提升法庭的审判效率和审判效能。
具体的情况在本案中,原告何某保存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手机里面的的内容核实一致,并提供了原被告双方的电话号码、身份证以及被告王某出具的欠条原件等其他证据资料,与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对应,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即便被告王某未到庭且微信聊天记录未经公证,法官仍确认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并依法支持原告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