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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还清贷款的房屋能否进行遗产继承分割
发布日期:2021-05-15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二被告与原告系祖孙关系。2013年9月17日,原告父亲即二被告之子张三因病去世。2013年8月20日,原告的父亲与母亲调解离婚,原告由母亲李四抚养。原告父亲张三去世后遗留有位于东城区一号房屋一套,现在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继承张三名下的东城区一号房屋。原告要求原、被告按份额继承涉案房屋,因为原告尚未成年,抚养需要花钱,且没有收入来源,故原告要求多分。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张三去世情况属实。一号房屋在张三名下的情况属实。二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这个房子是借名买房,是二被告及张三的哥哥出钱买的,只是登记在张三的名下,要求房子由我们继承。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继承人张三之子,二被告系被继承人张三之父母。2013年8月20日,被继承人与原告的母亲调解离婚,原告由母亲李四抚养。2013年9月17日,被继承人张三因病去世。被继承人张三去世后留有其名下的位于东城区一号房屋一套,该房屋现已抵押,尚有银行贷款尚未还清。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张三名下的位于东城区一号房屋由李小、张大、张母共同继承所有,每人各占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二、驳回原告李小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张三去世后没有留有遗嘱,故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生前已经离婚,故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其子女及父母,即本案的原、被告三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生活有特殊困难,故对于原告要求多分份额之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现被告称涉案房屋系借名买房,且尚有银行贷款尚未还清,关于该房屋涉及的一切外债,相关债权人可向继承人另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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