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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办理过户,房屋所有权归谁
发布日期:2021-05-01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双方于2016年8月14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a室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的违约金〔以已付房款人民币2,676,456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办理出该房屋房地产权证之日2018年1月31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8月14日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被告出售a室房屋一套,房屋总价2,676,456元。但被告未涤除抵押,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签署《房屋交接书》并配合原告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价格申报、过户手续申领、申领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故原告起诉来院。  

二、被告辩称  被告b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主张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且原告没有任何损失。即便原告有权主张违约金,其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  

三、本院查明  2016年,原、被告网签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a室房屋,暂定房屋总价2,676,456元。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在甲方即被告办理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后30日内,由甲、乙即原告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10天内,由双方依法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后原告实际支付总房款2,669,860元,被告交付房屋,并于2018年1月20日向原告签发《房屋交接书》等相关材料。  另,上述房屋于2017年6月27日被核准登记在被告名下,即取得大产证。2018年1月2日,该房屋上的抵押权被登记注销。2018年2月13日,原告取得该房屋的小产权证。  

四、裁判结果  被告b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三逾期办理坐落于a室房屋产权证小产证的违约金以2,669,860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  

五、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已履行了支付房款的合同义务,被告应依约履行其合同义务,包括签署《房屋交接书》、涤除抵押、消除过户障碍和履行过户义务等。  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中,买受人在房屋交接后,虽然拥有了房屋的使用权,但房屋的所有权并不随着房屋交接而转移,故房屋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系其最基本的一项义务,登记的迟延无疑会影响不动产受让人权利的实现。故对被告的迟延协助办理小产证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的辩解,不予采信。根据原、被告双方的约定,办理小产证的期限为被告取得大产证后40日内,被告实际取得大产证即核准时间是2017年6月27日,故被告逾期办理小产证的违约金应从2017年8月7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向原告签发《房屋交接书》止。关于支付标准,鉴于原、被告双方合同没有约定,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关于计算所依据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总价2,669,86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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