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购房诚意金”其实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
在收取“购房诚意金”的同时,对购房者许诺一定的优惠,刺激购房者的积极性;另外,购房者都有这样“购房诚意金可以退吗”的疑问,购房诚意金可以确定购房者选房的先后顺序,维护购房秩序。现在少数的开发商已经将事先收取“购房诚意金”作为融资的手段之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前收取“购房诚意金”,并与排号、认购等行为挂钩,这种资金并不具有“定金”性质。从法律意义上讲,定金具有担保效力,担保未来双方将签订具体买卖合同,缴纳定金之时,双方已经明确标的物以及价格。而且由于中介利用了“购房诚意金”作幌子,往往就能造成一个供不应求的假象,就此而言,“购房诚意金”可以说是给买方或卖方布下的一个诱人陷阱。也就是说,不管“购房诚意金”的外衣多么华丽,都掩饰不了它变相扰乱市场秩序的本质,需要加以警惕。
购房诚意金纠纷案例:
2020年下旬,南京的的孙女士与某楼盘招商部签订了《某楼盘意向书》,并按意向书约定交付了诚意金。
孙女士表示,当天下午回家才仔细看意向书,发现有两处写了“......诚意金转化为违约金不予退还......”,这与对方招商人员所说“诚意金是可以退的”完全不一样。
随后,她打电话询问了该楼盘负责人,得到的回复却是“如果确定不购房,诚意金是不退的”。
双方因能否退还诚意金发生争议,随后孙女士向我方求助。
案件处理结果:
购房诚意金也称意向金,不是规范的法律概念。
购房诚意金主要是在双方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意义是表明双方都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但双方对于合同的具体内容还没有确立具体的约定,此时的合同暂处于在约定或等待约定的阶段,双方有意向签约或预付款的性质。
所以,购房诚意金对开发商的约束力远远不如违约金以及定金。
购房者在正式签约购房合同之前提出退还购房诚意金,开发商应全额无条件退还诚意金。
遂在我司庭外调解下,成功帮助孙女士退回全额购房诚意金。
律师提醒:
1、签订意向书前,要仔细阅读文本。
看不明白的,不要轻易签字。如果对方承诺可以退款,一定要在书面文件上写明,不要只做口头约定。
2、区分“诚意金”与定金、订金、违约金。
诚意金,即意向金,是20世纪90年代从中国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在房产中介与买卖、租赁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目前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而且“诚意金”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订金。
从目前的判例看,购房“诚意金”在未形成真实的购买时一般可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