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国家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如何认定?最高法明确了!
发布日期:2021-03-29    作者:龙慧珠律师

2021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并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随着近几年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张玉环案等一些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冤错案件的纠正,国家赔偿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话题。
   最高人民法院曾言:“生命权无价,国家赔偿虽然不能挽回已经失去的生命,但一定要给受害人亲属一定程度上的精神慰藉”,那么国家赔偿案件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呢?“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如何认定?如何向人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申请?今天我们就来谈谈这个问题。
   “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如何认定?
   根据《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赔偿的,一般可同时认定致人精神损害;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或者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等情形,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明确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相比原来的“死亡、残疾、重伤、严重精神障碍”扩大了认定范围。
   《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 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认定精神损害有违公序良俗的,可不认定存在精神损害,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可酌情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司法裁判行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和导向作用。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是什么呢?
   《司法解释》确定分档损害后果、责任承担方式以及抚慰金标准的对应规则。
   根据《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
   就“造成严重后果”的抚慰金标准,《司法解释》也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一般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50%以上酌定。”
   《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苏戈在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上进一步说明:“《解释》将第九条规定的各因素,作为在档内衡量具体数额的因素,例如同样造成五级残疾的两案,可根据个案中受害人的精神受损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手段,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原因力比例等因素,综合判断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以上两方面统筹考虑,兼顾了司法适用的统一与个案的差异和公平。”
   如何向人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申请?
   《司法解释》明确,公民在申请人身权赔偿的同时,应一并申请精神损害赔偿,且应一并申请承担责任的方式。若公民一开始未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经释明后不变更请求,案件审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司法解释》第二条如此规定,是为了力求国家赔偿案件得到一次性解决。这样既保护了赔偿请求人的请求权,也保证司法资源得以高效、优化配置。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