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发布了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中珠江)的处罚决定书(【2021】11号),根据该处罚决定书认定正中珠江出具的康美药业2016年至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没收正中珠江业务收入1425万元,并处以4275万元罚款。
那么正中珠江对康美药业的证券虚假陈述赔偿应该承担怎么样的责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正中珠江将与康美药业一起连带赔偿投资人的损失,投资人的获赔又多了一份保障,对于索赔投资者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
截止目前,谢保平律师团队接受了近千位康美药业投资者的委托,并还不断有股民加入索赔。相信此前许多在等待正中珠江处罚落地的投资者得到消息后也会加入索赔队伍。
谢保平律师提示,康美药业索赔条件为:1、在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买入康美药业股票,并在2018年10月15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2、在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2月29日期间买入康美药业股票,并在2018年12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符合以上任意一个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 股律网谢保平 了解参与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