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纠纷受害者自述案例:
2021年2月底,我在某音看到某某早餐招商加盟广告,广告上还配有该早餐冷链车。现在大家基本上都在外面吃早餐,因此我感觉这个项目可行性很大。在该公司客服某的介绍下,我来到公司总部考察。
考察时我问杨某,江西省进贤县离广东省广州市那么远,你们怎么配送包子呢?杨某说他们全国各地都有配送点,全程冷链配送。我要求看进价单,招商经理说要签了合同后勤才给看。我问进货价格多少?招商经理和杨某都说大概0.2元到0.5元之间,利润60%左右,但不包括运费。我问运费贵不贵,招商经理说包子很轻不会贵的。
就这样,3月1日我们正式签订该早餐专卖合同书,合作区域为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店型级别为形象店,并通过支付宝扫码支付10000元定金。签完合同后我再一次要求看进价单,他们这才给我看,可进价单上价格远远高出他们口头的报价。我当时就说家里不同意不做了,招商经理说合同已经签了不能退。没办法,我只好抱着试试看的态度,之后又在8月2日分三次付款共计50800元。3月2日我又交了项目物料款23313元,其中支付宝20000元,刷卡3113元。
3月5日晚上,我收到短信要在次日凌晨3点到4点去提货,一共52件,并带上物流费2400元。第二天我去后,发现他们根本就不是就近发货,全部是从广东发货过来的。我把这些货从南昌拉到店里,又花去3553元运费。
在随后的经营中,由于包子太小,每个包子成本接近1.1元,高于当地的市场价格,我只好亏本按本地行情处理了。加盟该早餐品牌的钱是我贷款来的,现在利息和每天的开支费用让我倍感压力。我也多次打电话,甚至亲自上门,要求退出该早餐品牌,但他们不接电话。
案件处理结果:
通过核查没有查到委托人加盟的公司及该加盟早餐品牌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遂成功帮助当事人退回加盟费。
律师解析有哪些条件可以依法解除加盟合同成功追回加盟费?:
一、特许人的经营模式不成熟,可以解除合同
成熟经营模式是开展加盟的必备条件,如果特许人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则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经营资源无从谈起,被特许人也就无法实现特许经营的合同目的。
虽然“两店一年”及备案条件,并非影响加盟合同效力的因素,但该条件可以认为是具备成熟经营模式的量化,不具备该条件,其特许经营资源和经营模式存在一定瑕疵。同时,特许方应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持续提供加盟服务。
在不具备成熟经营模式的情况下,法院会判决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并要求返还加盟费、保证金、管理费等费用。
二、提供虚假信息,可以解除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赋予了被特许人在特定条件下的法定解除权,该条件即为特许人提供虚假信息,是否主张合同解除被特许人有决定权。这种解除合同的方式是特许经营合同所特有的,因为在合同法中如果提供虚假信息能够达到欺诈的程度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这样的设计重在保护被特许人的知情权,同时,亦给予其事后选择合同解除与否的自由。
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如果主张特许人提供虚假信息而解除合同,可以从时间与内容两个方面进行主张。因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如果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或者签订合同后 提供或者夸大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实质内容的相关信息或经营资源,足以导致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可以请求依法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
隐瞒的信息不限于在合同签订时存在的信息,还包括在合同签订后发生的信息。如与特许人有关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可能直接影响到被特许人是否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或者可能对被特许人实现特许经营合同目的产生重大影响,但特许人隐瞒该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依法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
三、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可以解除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了特许人应该披露的内容,其中包括影响加盟决定的服务模式、服务内容、投资预算、特许人的财务状况及涉诉情况。如特许人故意隐瞒该情况,则加盟商可以解除合同。
四、冷静期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从该规定的目的解释来看,如果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未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限内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被特许人已经实际利用经营资源的除外。
但“一定期限”如何界定却没有给予具体的规定,这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