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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农村房屋买卖引起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21-03-15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2017年3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农村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B市1号北房五间、东厢房三间、西厢房三间、南房五间及地上附属设备设施,院落封顶及院落出卖给原告,房屋及院落价款251万元。原告已于2017年3月26日支付被告定金5万元,协议签订当日原告支付被告100万元,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被告余款146万元。上述款项由原告转账至被告李四中国农业银行卡中,视为原告支付购房款。原告支付完毕购房款,被告将房屋及宅基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统计表》一并交付原告。被告收到房款后三个月内将上述房屋及院落腾退给原告。如遇国家、政府拆迁征占地,上述房屋、地上附属设施及宅基地各项补偿款、相关权利权益、优惠等均归原告享有。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农村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告李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账100万元,于2017年3月30日转账146万元,购房款全部付清。被告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统计表》一并交付原告。现被告突然反悔,认为出卖房屋及院落价格过低,拒绝承认双方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效力。原告认为,原告系农业户口,且为仙台村经济组织成员,具有购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及院落的资格,原被告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于2017年3月29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李四、王五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与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签订了《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原告已给付购房款,我们之间签订的协议有效。
    三、本院查明。张三与李四、王五均系B市X村农民。2017年3月29日,张三与李四、王五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张三以251万元的价格购买李四、王五在B市1号房屋;协议签订后,张三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现张三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李四、王五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四、裁判结果。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被告王五于2017年3月29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五、律师点评。张三系B市X村农民,因而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原、被告之间于2017年3月29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该协议合法有效,故张三要求确认其与李四、王五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之诉讼请求,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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