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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票配资”为名实施诈骗 一团伙8人获刑
发布日期:2021-03-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及证券投资的网络诈骗案,依法对被告人沈某等八人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初,被告人沈某邀集被告人林某、罗某借用某公司的名义共同从事“股票配资”业务。之后,沈某在浙江杭州周某处代理了一个虚拟股票交易平台,先后招募了被告人冯某、黄某、伍某、吴某、柯某等人加入公司。

  沈某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扮演股票推荐师,实际管理该虚拟股票交易平台账户资金;罗某负责管理业务员,对公司员工进行诈骗技术指导;林某负责管理财务、购买作案用的微信号、电脑、电话卡,管理微信群等;黄某、冯某、伍某为业务员,负责将被害人骗至公司组建的微信群,通过发送虚假的赚钱信息和图片,吸引被害人通过他们的平台投资“股票”;吴某负责公司的财务、前台,购买、养护用于诈骗的微信号,购买作案的电脑、电话卡,制作客户电话单等;柯某负责做股票升值的假图片和假赚钱的聊天记录、股市信息等。

  分工明确后,先由业务员黄某等人按照公司提供的电话和准备好的说词,寻找有兴趣炒股的人,并将这些人推荐给沈某,沈某以股票推荐师的名义,诱骗被害人在该平台购买其推荐的“股票”,然后通过平台中的AB仓实现盈利。实际上,被害人的投资并未流入A股证券市场,而是进入该平台账户。经沈某推荐的一些股票,基本都是大概率会暴跌的,被害人误以为亏损的资金被沈某等人瓜分。采用上述手段,沈某等人共骗取被害人资金150万余元。

  安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罗某、林某、黄某、冯某、伍某、吴某、柯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平台,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认罪态度等,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某、林某、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至十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冯某、黄某、伍某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判处被告人吴某、柯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对八被告人依法并处二十万元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继续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发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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