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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中,哪些情形不适用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21-03-03    作者:方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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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补偿金是指——“法律规定的,当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行为过错以外的其他原因而解除或终止时,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地支付给劳动者的一笔金钱。”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都适用经济补偿金。 
   今天笔者以劳动合同纠纷中不适用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为基础,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

裁判规则 
1.劳动者停薪留职后违反劳动合同致劳动关系解除,不能得到经济补偿——罗德胜停薪留职期满后未报到也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致劳动关系解除诉五峰县客运公司给予经济补偿案 
   案例要旨:劳动者停薪留职后违反劳动合同,有自动离职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情形下致劳动关系解除,劳动者不能得到经济补偿。 
   审理法院: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1年第4期(总第38辑) 

2.劳动者提出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庄俊杰诉厦门金鹏人造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非劳动者主观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为满足劳动者在离职一段时期内的生活,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它既不是赔偿金,也不是违约金,而是劳动合同解除时特有的一种费用,其实质是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对劳动者给予必要的社会保障义务。劳动合同因劳动者提出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解除,且用人单位无违法情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号:(2009)厦民终字第3579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3.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钟某诉某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劳动合同期满,新的合同未续签时,劳动者继续打卡上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辞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人民法院 
   来源:福建法院网 发布日期:2018年4月18日

4.导购员原价销售特价商品私拿差额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认定不予支付补偿金——用人单位诉张女士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案例要旨:导购员销售鞋子时,以原价销售、事后私自修改销售小票和销售日报表,并将多余的货款拿回家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职业规范。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且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审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网 发布日期:2013年7月11日

5.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动者不能主张经济补偿——蒋孝山诉延锋伟世通金桥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等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者不能主张经济补偿。 
   案号:(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80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司法观点1.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协商解除。
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因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终止。 
   (a)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b)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 
   (d)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10页。)

2.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之一。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同样也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理由。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劳动者因达到退休年龄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46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并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不足。 
   其次,2008年5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33条关于这一问题曾这样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现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却将草案中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取消了。 
   最后,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分析。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有三种主要的学说: 
   (1)劳动贡献补偿说。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所作贡献的积累给予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因此,经济补偿的数额应当与在本单位的工龄挂钩。 
   (2)法定违约金说。经济补偿金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强行干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结果,是企业未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3)社会保障说或社会保障金说。基于宪法、劳动法对公民生存权保护的需要,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度过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无来源的失业阶段,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合同后,在找到新的工作之前的过渡期内,经济补偿金能够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和择业自主权等公民基本权利,即有明显的社会保障功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经济补偿金的主要作用是社保保障性质的,即保障劳动者被解雇或被迫辞职后到重新找到新工作这段期间的生活不受影响。 
   既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将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表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一般是要退出劳动领域,不再视为属于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也不存在劳动法律规定的重新找工作的问题。因此,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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