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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律师身份参加诉讼 拒不承认错误 法院: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 罚款5万元
发布日期:2021-02-04    作者:赵双剑律师

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松江法院”)处理了一场“诉讼闹剧”。傅某冒充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参加庭审,且百般抵赖、拒不悔改,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上海松江法院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傅某不服申请复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傅某于日前已将5万元罚款缴至法院。
【案情回放】
   2020年7月初,上海松江法院在审理冯某诉张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原告冯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沈某到庭参加了证据交换,后法院通过传票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庭审。庭审当天承办法官进入法庭后,发现原告方到庭的既非原告本人也非之前的律师沈某,而是傅某。经法官询问,傅某表示自己也是原告冯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沈某是同一家律所的律师,并提交了原告冯某签名的“授权委托书”,还大模大样地在沈某先前提交给法庭的律师事务所函上加上了自己的名字。 
   承办法官当即要求傅某出示律师证件以核验身份,傅某称忘带了。律师证是律师身份最为重要的证明,律师参与庭审会不带律师证?法官遂在全市律师名册中查询,并未发现有名为“傅某”的注册执业律师。 
   傅某见谎言被戳破,随即改口称自己不是律师,也从未对法官表示过自己是律师,百般抵赖。不仅如此,傅某还拒绝向法庭出具悔过书,其后还以拒接电话、拒收传票等方式回避法院传唤。 
   经查,本案原告冯某因诉讼需求,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傅某,冯某因对诉讼代理人资格方面要求不了解,与朋友口中“神通广大”的傅某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代理此案,后傅某因没有律师执业资格,便又找其律师朋友沈某代为参加诉讼,当天正是由于该庭审与沈某自己代理的其他案件开庭时间发生了冲突,傅某便只得冒充律师身份自行到庭参加诉讼。
【以案说法】 
   上海松江法院认为,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民事诉讼的代理人资格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审查到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情况是法院的职责,诚信诉讼、如实向法庭陈述是诉讼参与人应尽的义务。傅某假冒律师身份参加诉讼,在法院核实相关情况时仍不如实陈述,在法院发现其假冒身份的行为后亦拒不承认错误,既不愿出具悔过书,又以回避的态度应付法院,毫无悔改之意。傅某的行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同时该行为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据此,上海松江法院依法对傅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 
   同时,因庭审当天原告冯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法院依法对该案按撤诉处理。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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