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建设施工合同工期超期违约的,违约金如何计算或者主张的司法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21-02-02    作者:崔新江律师

本院认为,
   第一,本案没有施工完毕即解除合同,所以不存在总工期超期的问题,但施工进度超期,直接影响工程的按期完成,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对被上诉人不公平。

   第二,合同约定的总工程价款3500万元为预算数,双方最终应当据实结算。因此,按照3500万元计算违约金,计算基数不准确。

   第三,如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施工方获得的利益较大,合同部分完成,施工方获得的利益相对较小。如果只完成少部分工程,而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价款计算违约金,可能出现违约金比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还要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

   综合以上三点,本院认为,上诉人应当承担超期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基数以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为依据较为合理。

   由于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过高,本院酌定按月利率2%标准计付逾期施工和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一审虽将XXXXX建设公司应承担的工期延误违约金调低至月2%,但同时也将XXXXX公司应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从约定的1万元日(折算后为月33%)调低至月2%,
   故综合考虑这一情形,原审对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调低公平合理,可予维持。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