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买卖律师咨询: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方的认定
一、原告诉称 上诉人a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a公司向罗一支付10950元,不计算欠款利息。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遗漏重要案件事实未认定,造成判决结果错误,应予撤销。罗一与a公司签订的《出售房产返还差价协议》(以下简称差价协议)是以a公司与案外人黄三签订的《委托买卖房屋协议书》(以下简称买卖房屋协议)为前提,没有后面的差价协议就不存在本案纠纷,因此要考察这两份有关联的协议内容才能得出准确结论。 二、被告辩称 罗一书面答辩称,罗一与a公司签订的《出售房产返还差价协议》合法有效,a公司应当如数支付21950元劳务费给罗一。a公司主张共同分配21950元中介劳务费无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a公司上诉理由不充分,请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罗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a公司归还中介劳务费21950元,并从2018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10%计付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a公司负担。 三、本院查明 罗一与a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签订《出售房产返还差价款协议》约定:罗一(乙方)协助a公司(甲方)销售房地产事项。罗一(乙方)需协助a公司(甲方)收到新屋主蓝二交来30000元房屋订金与170000元首期房款的8天内,a公司(甲方)需支付罗一(乙方)3000元的提成。罗一(乙方)需协助跟进转户手续与跟进新屋主办理好银行按揭或贷款并放款给旧屋主黄三,如剩下的房款新屋主蓝二因个人信用问题而导致银行不答应放款而导致旧屋主黄三的经济损失,所剩余房款利息(按银行正常利息)a公司与罗一各负50%的责任。a公司(甲方)与旧屋主黄三结清房款后7天内,a公司(甲方)再将剩余房屋买卖差价款(每平方米200元,109.75平方米,合计21950元),退还给罗一(乙方)作为中介劳务费。公积金贷款于2018年10月8日发放成功。 四,裁判结果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根据a公司上诉意见、罗一答辩意见以及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案涉差价协议效力及a公司应支付中介费款额如何认定。 案涉差价协议是a公司与罗一协商后自愿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和享受相应的权利。一审法院根据差价协议约定判决a公司返还罗一中介劳务费21950元及逾期利息合法有据,依法予以维持。 a公司上诉认为中介劳务费收益应当双方共享,各占50%,对其上诉主张不予采信,具体理由分析如下:首先,如前所述,案涉差价协议由双方签字确认,系在双方达成合意的前提下签订,且罗一亦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完成了案涉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其次,a公司一、二审期间均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与案涉房屋原屋主黄三如何结算房屋价款,罗一则提供证据证实a公司已经从黄三处获取房屋差价利润,a公司没有举证证实其提供房产中介服务没有获取利润,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再者,差价协议约定内容清晰明白,a公司认为条款存在争议与案件事实不符。a公司逾期没有返还中介劳务费给罗一,一审法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正确,依法予以维持。综上,a公司上诉主张缺乏理据,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