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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随母亲姓,父亲拒付抚育费,法院这样判!
发布日期:2021-01-26    作者:杜红涛律师


小张的父母于2013年在四川大英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小张随母生活,父亲唐某按照每月500元标准支付抚育费,直到小张可以独立生活为止。
  2016年,小张的父母共同到派出所将原告的姓名更改为随母。后来父亲唐某以与小张母亲口头约定更改姓名后可不付抚育费为由拒付。

  近日,10岁的小张将父亲唐某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无条件的义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名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在小张的母亲张女士看来,女儿改姓只是唐某拒付抚育费找的理由。她说离婚7年,唐某只付过一个月的抚育费,并且是分两次支付。
  张女士告诉记者,女儿2010年出生后,自己和唐某都在广东打工,女儿一直由张女士父母照看。2013年离婚后,唐某按协议应该每个月支付500元的抚育费,但当时唐某表示自己经济困难,她也没有坚决讨要。
  张女士表示,多年来,唐某对女儿少于过问,女儿在上小学前自己表示要改名字,于是她联系上唐某。两人一起回到大英县老家派出所签字为女儿改名字。当时唐某表示,改了名字女儿就跟自己没有关系了。
  张女士说,自己当时很生气,说过“你本来就没有负过责任”。最近几年,张女士再婚又生了一个儿子,经济一直不宽裕,此后跟唐某讨要了两次孩子的抚育费,但唐某一直不给,才走了法律程序。
  对此,记者电话联系上唐某,其表示“没有什么可说的”。
法院: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无条件的义务”
  大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袁林告诉记者,该案审理过程可谓“一波三折”,早在今年三月因为疫情而采用互联网开庭进行了审理,但唐某以信号不好等理由不予配合。
  袁林介绍,因为案件特殊,所以又改为4月份现场开庭审理,这时候唐某提出要做亲子鉴定,审理再次中止半个月。但亲子鉴定出来后,唐某放弃举证,因为鉴定结果为孩子确系唐某亲生女儿。
  法院最终在5月初作出判决,唐某必须支付过去几年孩子的抚育费共计4万多元。袁林介绍,被告唐某与原告之母协议离婚,双方对原告抚育费的给付自愿达成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遂判决被告按时支付原告的抚育费。
  袁林表示,唐某在法庭上提出的孩子改姓不付抚养费的“口头协议”不具法律效力,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无条件的义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父母离婚后,对其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其支付抚育费。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名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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