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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通过虚假广告宣传忽悠消费者购房,消费者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21-01-20    作者:陈旺律师

近期,一则“济南开发商做假地铁站牌,忽悠购房者,实际线路仍在规划中”的新闻在网上传开,报道称,济南一开发商在宝能城项目楼盘外私自设立地铁站牌,站牌设计同济南地铁1、3号线站牌极为相似。实际上,该站所属的济南地铁8号线属于济南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线路,目前还没有获得正式批复。10月7日下午,章丘区住建局发现网络相关信息后,第一时间责令宝能城项目进行整改。

   开发商借地铁营销的案例不在少数,经常能在售楼处的站厅或销售说辞上突出地铁元素,把未批复的线路和规划中的线路擅自植入楼盘广告宣传,目的是为了增加项目交通便利优势,吸引购房者购房。但实际上开发商在房屋交付时并非兑现上述承诺,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导致产生纠纷。遇到这种情况,经政府部门认定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后,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购房者如何维护权益呢?

01
认定虚假宣传后,购房者如何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一,开发商制作的广告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必须具体确定;第二,广告必须针对商品房开发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第三,因为发布的内容,导致购房者对其所购房屋的地段、交通等关键性方面产生错误认识,对购房者决定是否购买,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有重大影响,满足以上条件,视为要约。 

   团队最近在办的一件类似案件,佛山三水某楼盘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对外大肆宣传该项目拥有最强交通网路枢纽,双地铁就在家门口,当事人遂产生认购意向并前往认购了一套。两年后当事人前往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时,得知政府并未在该项目附近规划地铁,所谓的双地铁都是骗人的。据实地考察,其中一条地铁线目前仍在建设中,最近的一个站点距离该项目直线距离有2公里左右,开车需要十几分钟;另外一条地铁线目前还在规划中,仍未确定是否会在项目附近设置站点。当事人十分震惊和愤怒,当时开发商可是在宣传单上清清楚楚写着双地铁上盖,举步白云,最强交通网路枢纽,双地铁就在家门口,广州地铁13号线朝阳站、佛山地铁8号线里水站无缝连接……宣传标语的,加上有销售人员反复确认,没想到一不小心还是被坑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委托了律师处理。 

   本案中开发商发布的广告满足上述三个条件,视为要约,即使未将该宣传写入合同,亦视为合同的一部分。现案涉项目附近并没有开发商承诺的双地铁,开发商的上述行为构成违约,当事人可以追究违约责任;当虚假宣传与实际交付的房屋不一致且已经从根本上影响到房屋的使用,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当事人可以开发商虚假宣传造成根本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购房款和利息,并赔偿损失。同时,当事人也可以选择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当然,要注意法律关于行使撤销权诉讼时效的规定。 

   假如购房者在签署了认购书,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发生如本文提到的假地铁站牌欺骗购房者,政府部门第一时间责令整改的情况,购房者可以选择以开发商故意隐瞒项目真实情况,构成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也可以开发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开发商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另外,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要求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条款进行诚信磋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或者不可归责于购房者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达成一致的,认购书解除,定金应予退回甚至是双倍退回。

02
购房风险防范提示 

   买房乃人生大事。开发商为了能将房子销售出去,往往会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广泛宣传,购房者不要轻信开发商的广告宣传,在下定之前多到楼盘附近考察实际情况,多关注楼盘的位置以及周边环境是否与宣传图纸一致,还在建设中或者规划中的配套设施要向当地规划部门咨询核实,切勿上当。另外注意收集保管对购房决定产生比较重大影响的宣传内容,并要求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以便在产生纠纷时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当发现开发商有虚假宣传行为的,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反映,同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帮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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