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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创立的理论基础
发布日期:2021-01-12    作者:丁嫣律师
我国民法是前苏联民法的舶来品,是在前苏联民法理论基础上构建起来的,因而我国的民法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前苏联民法的影子。“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提法完全是受前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是根据前苏联学者阿加尔柯夫的观点创立的。他认为“无效法律行为”是不符合逻辑用语的。具体言之,传统法律行为概念是“不科学”的,尤其是无效法律行为的说法存在语义上的问题或者说矛盾,“法律”一语本身就有“正确、合法、公正”的含义,“把合法行为称为有助于解决无效法律行为上的矛盾”。{3}他提出建议,主张改变德国法上法律行为概念,以新的含义加以使用,即限于有效的含义上使用,并以无效意思表示取代无效法律行为概念。法律行为概念应当专门用来表示那些不仅以达到这一法律后果为目的,而且也能产生这种结果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在制定时就接受了阿尔加柯夫的观点,对法律行为概念进行了改造,独创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事实上,阿加尔柯夫的观点,在当时就遭到了前苏联的诸如布拉图西、坚金、瓦西里耶夫等著名学者的抵制。从语义学上说,“法律”就是合法的说法是没有支持的。法律客观的说是一种规范,它可以规范正面行为,也可以规范反面行为。从这一点说“法律”一词应该是中性的。前苏联学者诺维茨基甚至尖锐地指出,“对法律上的术语作这样的改变就没有必要,而且无论如何也不能认为正当的。”因此,即使是前苏联的立法,仍然坚持了德国学者对法律行为的传统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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