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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卖方故意违约,应向买方赔偿房价损失
发布日期:2021-01-08    作者:丁嫣律师
【基本案情】2018年3月5日,原告鲁某与被告孙某、李某某在房产中介的介绍下相识,并在中介服务部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孙某、李某某将其名下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某小区的房产出售给鲁某,约定单价为8750元/平米,房屋总价96万元,于合同签订当日交付定金5万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25万元,于2018年8月30日前支付66万元,并在房款付清后十日内至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鲁某承担。2018年5月,案涉房产所在小区房价受市场政策等影响而大涨,到6月份,该小区房价均价已经超过11000元/平米,孙某遂向鲁某表示不再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同意退还定金5万元并补偿2万元,鲁某表示不同意。后双方就合同履行协商未果,鲁某遂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孙某、李某某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赔偿房价差额20万元。   【意见分歧】本案中,原告鲁某与被告孙某、李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约履行。孙某看到出售的房产价格大涨遂生毁约之心,其明显存在违约行为,故根据法律规定,原告鲁某要求被告孙某、李某某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但对于原告主张的房屋涨价损失,有不同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已经约定了定金,因被告违约,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予以弥补损失。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虽然双方约定了定金,但即便适用定金罚则也未能较好补偿原告的损失,如此则从某种程度上纵容了违约方的行为,不利于社会导向。   【裁判结果】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孙某、李某某与原告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协议》,且原告已经按约履行给付定金等义务,被告见房价上涨即明确表示不履行协议,其违约行为十分明显,严重缺乏契约精神。对于原告主张的双倍返还定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房价上涨损失,亦符合客观实际,能有效弥补履约方即原告的损失,故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房价上涨损失16万元。   【案件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总额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在二手房屋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卖方违约,主要原因就是认为自己出售价格过低,要求变更合同,甚至直接要求解除合同,如何处理此类案件,彰显合同的诚信原则,关键在于如何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不让违约者获利,不让守约者受损。因此,在考虑对守约者损失的补偿之时,应当将房价上涨的部分考虑进来,如此方能有效弥补原告的损失,对于诚实信用、尊重契约等社会风气的弘扬也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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