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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中国行政法学何去何从?
发布日期:2004-08-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2年5月6日,值中国政法大学五十周年校庆之际,校庆北邮科技大厦分会场“走向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与中国行政法学研讨会隆重开幕。我国行政法学界著名专家学者、历届行政法专业毕业及在校的博士生、硕士生共一百余人,围绕中国行政法及行政法学一系列重要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 

  一、20世纪我国行政法治建设与行政法学研究取得的成就     

  与会者一致认为,改革开放二十年以来,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立法法等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的颁布,极大地推动了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目前,学者们正从制度建构的角度讨论行政程序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的制定,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也已经提上日程。 

  处在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期的行政法学者,始终以将行政法学理论应用于实践为己任,广泛深入地参与立法。以中国政法大学著名法学家江平、应松年教授为首的行政立法研究小组站在立法第一线,对各项相关立法认真组织起草,积极论证,有力地推动了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进程。在此过程中,中国政法大学的行政法学人与学界同道一起,怀着强烈的使命感,为推动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辛勤努力,做出了突出贡献。中国政法大学作为最早培养行政法硕士和行政诉讼法博士的学校之一和兄弟院校一起,为我国行政法治的建设与发展,及行政法学的教学与科研培养和造就了大批有用人才。 

  二、行政法研究的宏观背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认为,为建立法治,任何国家的行政法研究都不能脱离其宪政背景,他还提出以中国社会变迁为背景研究行政法的观点。在变迁中,政府行为发生了巨大转变,在计划经济下,政府决定经济行为,而在市场经济下,要求经济决定政府行为,由于政府仍掌握着支配经济的权力,产生了市场经济要求依法行政和经济依赖行政之间的紧张状态,这样产生的法律空白亟需理论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朱维究提出“生态法治国家”的法制理念,认为,我国正处于从形式意义的法治国家向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家的过渡阶段,而二十一世纪法治国家的主要内涵为在现代社会福利环境下,建立生态法治(实质意义)行政国家。为此需要完成基本理念的转变:树立新管理法“管理即服务”的基本理念,转向积极行政,给付行政和服务行政。此外,对政府责任的重新定位,加强研究信息义务。 

  清华大学教授于安指出,随着中国加入WTO,行政法将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中心和标志,因为国际上如何评价市场经济的标准大都是关于国家及政府的作用的,行政法学者应以推动中国行政法和世贸组织规则的接轨为己任。 

  三、行政法学研究的未来课题 

  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前提下,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预期七方面问题将是21世纪需要更为深入探索的课题,包括:一、行政法哲学;二、行政法制与世贸组织规则的接轨;三、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的理论研究,同时关注准政府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四、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合同成为紧迫研究的课题,而综合执法问题需要学者们的理论响应;五、争取在下一个五年中拿出一部行政程序法典的立法草案;六、行政诉讼方面,关键是要适应WTO规则要求,建立起“公正、独立”的裁决机构和机制;七、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通过法律途径,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最佳法律制度。 

  张树义教授则指出:将“行政公务”作为行政法学研究的逻辑前提更为妥当,以此修正行政主体理论的某些误区,如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主体资格并非由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取得,而是基于其本身的公务性质,授权是其公务行使结果而非取得主体资格的原因。由于以往缺乏对其从事公务的研究,造成政策失当,在改革中一味强调将其推向市场,成为私法人。我国的行政公产理论体系仍不完整,实践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公产沦为小集团谋取利益的问题亟待理论研究。在行政诉讼原理方面,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原理仍需深入研究。 

  朱维究教授质疑了原“主客体”“救济”的提法,她认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是行政主体的义务和责任”。此外,她认为行政行为是一个由多个环节组成的内在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存续力是行政行为效力的集中体现。 

  于安教授指出履行WTO义务的案件应交给行政审判庭,这正是1997年中国作出的实施WTO所要求的司法审查体制承诺的应有之义。 

  而浙江大学副校长胡建淼教授质疑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因为只有抽象规则,而无抽象的行为,制定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本身都是具体的,制定结果的规则才有可能是抽象的,这样便于与国外“行政处分”的提法接轨。 

  中央军委法制局的肖凤城法制员向研讨会提交了题为《对社会问题相关性思考》的论文,提出各种社会问题不是孤立的而是相关的,应从他因律、互因律、主因律角度去考查。 

  关于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前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提出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则上所有“国家公权力主体”与相对人发生的公法上的争议均可提起诉讼,只有少数列举排除。马教授还建议修改行政诉讼关于当事人资格问题,提出将原告资格规定修改为“只要公权力主体的行为对相对人‘受法律保护的利益’‘造成了不利影响’,而‘法律又能够提供有效的救济’,则该相对人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关键在于树立独立的行政审判权,为此马教授提出三种方案,最理想的方案是设立相对独立的行政法院,直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行政审判难问题,马教授提出包括最高行政法院派出巡回法庭,强化行政机关行政首长的法律责任等几项措施。 

  四、行政法学研究的自身定位及学科建设 

  作为一门部门法学科,行政法学有着自身独特的作用并随“依法行政”观念的深入而发挥着日渐重要的影响,如何在21世纪推动行政法长足发展,廓清其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学者们各抒己见: 

  胡建淼教授提出:在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上,随着行政法的司法实用性增强,应与宪法分家,建立自己独立的地位;此外还应厘清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苏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杨海坤对胡教授的部分观点作了回应,他认为宪法与行政法需分离,但由于两者之间有着共同的调整关系———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所以两者之间是互动关系;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间教材可以各自独立,但行政诉讼对行政法的监督不可缺少,两者关系仍十分密切。 

  尽管争议尚存,但正如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成栋所言:必须革新行政法乃至整个行政法学观念和内容,确立完善的、科学的、合乎人类尊严和理性的行政法理念;当务之急是,建立真正属于具体自身特色的部门法意义上的行政法学体系,在廓清行政法与宪法、刑法、民法乃至诉讼法的基础上,还行政法的本来面目。 

  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已取得初步成果,但正如应松年教授指出,现阶段在研究方法、研究规范、学风方面仍存在很大问题。 

  胡建淼教授又提出:当前中国既需要宏观行政法,也需要微观行政法,但最需要研究超越司法实践,不拘泥于条文又可指导司法实践的中观行政法;他指出在行政法学教学中,切忌成为理论功底不足,缺乏办案实践的“空中教授”,在著文立说上,用一句话说出观点的文章才是好文章。 

  回眸过往,行政法学研究随依法行政的口号而逐步深入;展望未来,随着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的确定,她必如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奠基人王名扬老先生为本次研讨会题词所言:勤学、勤思,中国行政法学研究发展迅速,人才辈出,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前途光明万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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