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属于行政案件。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认为属于民事案件,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已经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由于履行产生的争议属于受案范围,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本案中,原告刘某与被告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于2014年6月27日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系房屋征收征用部门与房屋所有权人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的行政协议,行政机关签订此类协议是履行补偿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由此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就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问题的复函》适用的对象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签订的民事合同,并非行政协议,不适用于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涉案行政协议,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当。
相关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就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问题的复函([2007]民立他字第54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向我院报送的《关于沈阳金法石油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与沈阳市和平区长白地区管理委员会、沈阳土地储备中心长白分中心拆迁安置土地补偿费纠纷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 如下:
由于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货币补偿)》,因此原审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认定在双方未达成土地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受理此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属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条件,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