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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之后私下约定置换协议效力如何
发布日期:2020-12-28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田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A市一号院落拆迁补偿款的1/4给付原告,共175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兄弟关系。田H、张某系夫妻,共育有四子,长子田F,次子田D,三子田B,四子田A。田H、张某共建有房产三处,均位于A市。田H于2014年去世,张某于2000年去世,二人生前于1984年10月2日立下分家单,对三处房产进行了分家。其中C村东路南三间旧房一处分给田F;村东南四间新房一处分给田D三间,余下一间分给田A;村北四间一处分给田B三间,余下一间分给田A。2009年,田B和田D互换了房屋,且二人同时答应田A换房后各自院内有其一间房。2018年,C村拆迁,田B占用的房屋院落即换房后的301号被拆迁,当时田B答应田A拆迁后给予其相应的补偿。但截至现在,田B已经收到301号院落的拆迁补偿款700多万元,却一直没有给付田A对应的款项。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田B辩称:A市301号院内的房子一开始是我建的,虽然建房的时候是以我父亲的名义申请的,但全部建筑材料和资金都是我出的,所以院内房屋应当归我所有;我父母并未进行过分家,分家单上的签字不是我父母签的;即使之前给原告分过房子,在我和田D互换房子的时候,原告没有提出异议,相当于其已经默认上述房屋没有他的份额了;在换房前,被拆迁房屋确实有原告一间,但拆迁后我已经拿出了30万元,这一间房就是属于我的。

本院查明 
   2009年4月20日,田B与田D签订一份房屋互换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C村村民田H膝下有三个儿子,也有三处宅院,虽然没有写分家单,但都各有各的住处,形成了自然分家,哥仨也毫无意见。现在二儿子田D和三子田B哥俩自愿互换房屋和院落。 
   2017年4月26日,拆迁人(甲方)A市政府与被拆迁人(乙方)田B签订一份拆迁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075号拆迁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拆迁补偿、补助、奖励款总计1195056.2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田A向本院提交一份分家单,该分家单载明:“C村民田H、张某夫妻有四个儿子,我把我的三处房产分给我的四个儿子。村东路南三间旧房一处分给我大儿子田F,村东南四间新房一处分给我二儿子田D三间,余下一间归我老儿子田A,村北四间房一处分给我三儿子田B三间,余下一间归我老儿子田A。立字人:田H、张某夫妻。1984年10月2日。”本案审理过程中,田F、田D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分家事实属实,且田D证实其在与田B换房时,已声明房屋中有田A一间。 
   经本院向A市政府调查,A市政府与田B签订的075号拆迁补偿协议书,因田B未按约定时间交房,故未向田B发放该协议中约定的款项。双方签订075号补充协议后,A市政府向田B发放了补充协议约定的补偿款总计2820186.2元、协议后租房补贴38872.8元、集体配合奖251160元。 
   另查,田B于2018年曾与其他兄弟姐妹签订了一份拆迁款的处理协议,该协议载明:“位于C村东南301号如要拆迁所得的拆迁款将如何分配:经田B、田F、田D、田A、田Y、田X、田C兄妹七人一起协商,并达成协议,内容如下:一、因田B、田Z爷俩先后患脑血栓病症,爷俩无钱医治都是弟弟妹妹们凑钱给医治的,去北京大医院跑前跑后才给治好。现在田Z已去世,田B健在。姐几个给他们爷俩看病共花去20余万元,此款只能用这笔拆迁款还给姐几个。二、被拆迁的西厢房三间半,地窖、铁门、化烘池的款,经田B、田D哥俩商定确定归田D所有,款到付给田D。三、田N拆迁款入账的存折先放在田X的手中,款到立即还清。四、如不拆迁,只能欠着。空口无凭,立字为证。”田B领取拆迁款后,依照此协议支付了30万元,其中支付给田D厢房款10万元,支付给田C、田A、田X、田Y看病款20万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田B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田A拆迁补偿款及各项奖励款合计605158元; 
   二、驳回原告田A的其它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 
   依照原、被告双方陈述、原告提交的分家单及证人证言,可以认定田D在与田B换房前,C村301号院内正房四间中的其中一间归田A所有。田D与田B互换房屋后,尽管双方协议中并未提到属于田A的房屋的处理问题,但田A对房屋的所有权并不能因田D与田B互换房屋而消灭,田D与田B互换房屋后,该房屋中仍应有一间归属于田A。在该房屋被拆迁后,拆迁人对属于田A的房屋进行的拆迁补偿应当归田A所有。因本案所涉房屋被拆迁前,田A已通分家的形式取得了被拆迁房屋中一间正房的所有权,故其享有相应宅基地的拆迁补偿权利。在田B所获的所有拆迁补偿及所获奖励中,根据补偿及奖励项目的性质,本院确认田A对如下项目享有权利:宅基地补偿款、正式房屋价款、期限内签订补充协议奖励、国家级重点工程宅基地迁建配合奖,上述款项根据田A和田B对正式房屋享有份额的比例,由田A分得四分之一,其余补偿及奖励应归田B所有。另外,因田B给付田D厢房折价款10万元,但田B实际因厢房所得的补偿款为42530元,二者差额57470元应由田B与田A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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