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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安置房指标买卖合同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0-12-24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无效。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安置房买卖合同要分两种情况,要看持“国有证”还是“集体证”(由村民开会表决选择安置房持什么证,三分之二村民通过即可),持“国有证”的安置房可买卖,持“集体证”的安置房不可买卖。
       国家征收农村宅基地而补偿的安置房。《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非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获得该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宅基地。农民因宅基地被征收而获得安置房或安置房指标,是农民因失去宅基地而获得的相应补偿,仍然具有专属性质,即其性质不因“地”换成了“房”而改变,仍应遵照上述法律规定执行。
       如买家并非卖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没有资格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故在该宅基地被征收后,其不能获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拆迁安置房指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宅基地安置房买卖合同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故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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