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半产权不应执行房屋。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妻子50%产权份额的查封。二审法院认为这样将导致无法拍卖,改判整体拍卖,实现抵押权后余款一半归妻子,另一半可以执行。
判决书节选:
关于一审认定张某占有涉案房产50%的份额,是否应解除查封,不得执行的问题。本院认为,不得执行张某50%份额是指不得将案涉房产作为邓某一人财产进行处分,而应在拍卖后保留张某对案涉房产50%份额的权益。综观本案宜整体拍卖,首先,涉案房产设定了抵押权,债权数额高达500多万元,在抵押权未涂销的情形下,无法完成单独对50%的份额进行拍卖执行;其次,涉案房产为不动产,具有不可分割的物理属性,在执行过程中进行分割处置将影响其使用功能,且对其价值造成较大的贬损,从而损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整体拍卖也有利于避免拍卖买受人与张某之间因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涉案房产可能产生新的矛盾和冲突,最后,若对涉案房产采取整体变现方式处置,张某可通过购买或分得拍卖款中属于自己份额的方式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会对其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张某以享有50%份额产权主张解除查封而不应整体拍卖的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