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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后,如何进行预告登记来限制开发商再次出售或抵押
发布日期:2020-12-23    作者:崔新江律师

所谓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他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本质上是为了在为开发商售卖期房、提高资产周转率提供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1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天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与一般的不动产登记区别表现在: 
   一般的不动产登记都是指不动产物权在已经完成的状态下所进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则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而进行的一种登记。 
   预告登记作出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 
   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效力,以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结果。 
   因此,预告登记是与异议登记同时构成不动产登记中的重要内容。 
   房屋的预告登记仅是保障被告将来实现物权的措施,预告登记并非物权登记,被告并非物权人,不能因为预告登记而剥夺原告的合同权利,也不能因为预告登记而免除被告的合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 
   因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河南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邱XXXX关于该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房屋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的附随义务,故河南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邱XXXX协助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和注销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第三人工商银行XXXXX支行亦应待剩余所有本息清偿完毕后就注销该预告抵押手续对原告予以配合及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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