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合同的特征
无效合同,作为典型的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本质上是出于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的考虑国家对合同自由原则的干预,与其他的合同效力状态相比,其具有明显的个性化特质。
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
无效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以及公序良俗而遭受否定性评价,此处的违法性,是指《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民法典》将上述情形统一规范在总则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部分。应当注意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认定合同无效依据的是法律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地方性法规一般不能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依据;二是合同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对于管理性规定,通常不影响合同效力。
2.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无效合同因其违法性的特质,决定一旦合同被认定无效,该否定评价将产生溯及力,即从合同订立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全部清零,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合同应当恢复至合同未订立时的状态。
3.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动确认合同无效
与合同的撤销不同,无效合同因其天然的违法性属性,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无须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违法性因素,进而确认合同无效。同时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追究无效合同中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比如根据《商业银行法》第81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非法订立吸收公众存款的合同。
此外,由于无效合同是法律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否定性评价,当事人自己无权确定合同无效,故此,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无效情形的约定,应当没有效力,其实质是合同不发生效力的约定。4.合同无效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鉴于无效合同本质上的违法属性,从维护合法交易秩序的角度出发,当事人有权在任何时点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应当考虑诉讼时效的限制应主动认定合同无效,否则如果允许无效合同的确认受诉讼时效限制,其产生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原本因违法而无效的合同,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摇身一变成为合法行为,从根本上与立法目的相悖。?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 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