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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使用前夫工龄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20-12-21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张A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张A、张B、张C三人签订的《遗产继承分配协议》无效。事实理由:张A系张B、张C之姐,三人之父张D,1988年去世,三人之母齐C,1992年4月与杨F再婚。2002年10月杨F去世,2018年5月齐C去世。齐C去世时,名下有两套与杨F再婚期间经由房改购得的房屋。2018年5月10日,张A、张B、张C签订《遗产继承分配协议》。杨F的四个子女得知后认为该协议侵犯了他们的继承权,应属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张B及张C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首先,张A在基层法院及三中院进行了撤销之诉,在该诉讼中,法院已经审查了合同效力,并驳回了张A的诉讼请求;其次,102号房屋的取得是用了齐C及张D的共同工龄,因此是我母亲与父亲的共同财产,其中没有杨F的份额。因此,杨家的人对该房屋没有继承权;最后,《遗产继承分配协议》的条款经法院两审的审查确定为张A、张B、张C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的条款都是有效的。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齐C与张D是原配夫妻,婚后生育张A、张C、张B,未收养其他子女。张D于1988年10月24日去世。齐C与杨F于1992年4月18日再婚,双方未生育子女。杨F于2002年10月23日去世,齐C于2018年5月2日去世。杨F与其原配育有杨Z、杨L、杨G、杨P四个子女。
1999年,齐C以房改房的形式购买了位于A市一号房屋,房屋档案中留存有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房改购房申请、调查函等文件,通过该文件本院可以确认购买该房屋使用了齐C及张D的工龄。庭审中,张C、张B陈述购房款1.7万余元,为齐C支付7000元与张C、张B支付1万元,但事后,齐C将该1万元购房款归还张C、张B。涉案房屋登记在齐C名下至今。
2018年5月10日,张A、张B、张C三人签订《遗产继承分配协议》,继承协议:房产A由张B一人继承,现金A由各继承人等份继承(扣除现金B后),房产B待房屋交付和与杨F子女分配后,由各继承人等份继承,现金B待与杨F子女分配后,由各继承人等份继承,遗物按继承原则。属于各继承人购置或使用的,由继承人继承张D个人遗物由张B继承,张C、张B放弃的部分由张A继承。

裁判结果
确认张A、张B、张C于2018年5月10日签订的《遗产继承分配协议》无效本院认为

律师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齐C在其与杨F婚姻期间取得位于A市一号房屋的产权,尽管该房屋的购买使用了张D的工龄,但是涉案房屋的购房款为齐C支付,故本院认为,涉案房屋为齐C与杨F的夫妻共同财产。
涉案的遗产分配协议对涉案房屋的处分进行了约定,侵犯了杨Z、杨L、杨G、杨P的权利,该协议对杨Z、杨L、杨G、杨P不发生法律效力。杨Z、杨L、杨G、杨P主张涉案协议无效,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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