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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商延迟交房,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吗?
发布日期:2020-12-15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可以,但解除合同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期限为有催告的情况下三个月,无催告的情况下为一年。
判决书节选:
   泰某行使合同解除权是否超过法定除斥期间。由于泰某现在才提出解除合同,故对解除合同的审查应适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双方合同约定广保公司需于1994年12月31日交付涉案房屋,并未约定具体的办证时间,但时至今日,广保公司仍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亦未交付房屋,违约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即便泰某未在解除事由出现后的法定时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泰某于2018年11月20日发函给广保公司再次要求广保公司三个月内交付房屋和办理房产证,广保公司收到该函件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泰某作为守约方仍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 1994年12月29日、2003年6月4日签订的《广保公司贸易铺面转让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均于2019年2月26日解除。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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