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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符合购房要求,是否可以解除交易?
发布日期:2020-12-0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陈A诉称:2015年1月27日,原告到被告处查询房源并表明欲购买A市一号房屋。同日,原、被告签订了《A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后被告向原告推荐位于一号房屋,随后带原告在晚上看了上述房屋,并且在被告保证该房屋为南北向的情况下,原告于同日与案外人及被告签订了《房产交易合同》。后原告于白天再次查看该房屋时,发现该房屋并不是南北向而是东西向房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均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A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被告辩称 
        被告M公司辩称:2015年1月27日,经我公司居间促成了原告与案外人马C签订房产交易合同。该合同中约定了成交价格等具体事宜,且我公司明确告知原告其与案外人交易的房屋为东西朝向,该小区南北向价格明显高于东西向,因此我公司在该交易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同意退还居间服务费,贷款服务费和代收评估费可以退还原告。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7日,原告到被告所属门店求购位于A市某某区西湖道附近约60平方米南北朝向的房屋,该门店的工作人员向原告介绍了案外人马C所有的位于A市一号房屋。同日19时30分左右,原告随同该门店的工作人员一起到该案外人所有的上述房屋看房,随后不久原告之妻也到上述房屋进行了查看。同日20时左右,原、被告在该门店签订了《A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产承购)》,其中约定,需求最终以原告和售房人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内容为准; 
        随后,原告与案外人马C在该门店就位于A市一号房屋签订了《房产交易合同》。 
        次日白天,原告又到上述房屋进行查看,发现上述房屋为东西朝向,并不是南北朝向。后原告找到被告提出不再购买上述房屋,并要求被告退还交纳的全部费用,但双方因退还金额未能协商一致。遂成讼。

三.法院判决 
        解除原告陈A与被告A市M公司2014年1月27日签订的《A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产承购)》;

四.律师点评 
        根据原、被告签订的《A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产承购)》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作为专业居间服务单位应非常了解案外人房屋的坐落地点及朝向等情况,其应按照原告需求房屋的要求和标准等为原告提供房屋信息,并应如实向原告介绍房屋坐落地点、朝向等有关于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但是被告在明知案外人的房屋不是南北朝向以及实地看完房的前提下仍然在上述经纪服务合同中书写为南北朝向,并继续促成原告与案外人签订房产交易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致使原告不能实现购买符合坐落于某某区西湖道附近南北朝向等条件的房屋,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经纪服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退还原告居间服务费。 
        但考虑原告作为成年人在实地看房过程中应当能够判断出房屋的朝向,如不符合需求房屋的条件可以不签订相关交易合同,但原告在实地看房后和案外人签订了交易合同,也应承当相应的责任,同时考虑被告为促成原告与案外人签订交易合同付出的劳务,故酌定被告退还原告居间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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