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看到过这样的报道,刘某在临近五十岁时第十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他第一次起诉是在六十年代,因爱上了大学同学而想跟农村的妻子离婚,其离婚的诉讼请求很快就被法院驳回了,周围的人都骂他是陈世美,所在单位对他作了严肃处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上降级撤职。他先后十几次起诉,写下了十几万字的诉讼材料,每次换来的却是一纸“不准离婚”的冰冷判决。在这场漫长的、马拉松式的离婚诉讼中,他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妻子和他以及所谓的第三者都心力交瘁、疲惫不堪,谁都不是赢家。
律师认为,不能因为当事人有过错就剥夺其法律赋予的婚姻自由的权利。离婚的唯一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应考虑当事人一方是否有过错。无论是过错方提出离婚还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只要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经调解无效的,一般应当准予离婚。用不准离婚的做法惩罚过错方,也就是用法律手段来强行维护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既不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际效果也并不理想。
据有关统计,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离婚纠纷,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从回访的情况来看,夫妻恢复和好的很少。原告一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又起诉的,占很大比例。如果婚姻不幸破裂并且无可挽回,不论有无过错,都应该让那个名存实亡、徒有其表的法律外壳解体。正所谓:“如果婚姻破裂了,那就是破裂了,无所谓是谁烧焦了薄煎饼”。离婚的确会给孩子带来伤害,但目前并没有科学、充分的统计数字证明,在夫妻冷漠、充斥家庭暴力的环境下成长的孩子就一定比离了婚的单亲家庭中成长的孩子所受的伤害要小。
国外一些学者指出:“没有欢乐的完整家庭比已经破裂离婚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更大的摧残作用,而且破裂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个性发展方面比完整家庭的子女更充分也更少颓废与失足。”“许多表面上完整无损的家庭也存在复杂的问题和潜在的危机。”当婚姻成为桎梏时,当事人处于精神痛苦和压抑状态,容易导致心理变态,增加了发生恶性事件的可能性。法院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但不能保证当事人留在婚内就一定比离婚幸福。法律再威严也不能强迫夫妻“同房”,有的当事人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干脆从家里搬出造成事实上的分居;有的对不愿离婚的配偶非打即骂,没事找事,每天搞得家里鸡飞狗跳,孩子生活在恐怖心态中,甚至成为“出气筒”;有的公然带“相好”回家甚至居住,故意刺激对方感情,逼迫对方主动提出离婚;有的人表面服从法院判决,心里郁郁寡欢,与配偶面和心不和,抑郁一生。
随着离婚所付出的社会成本的降低,有过错的一方主动提出离婚者增多,尤其是移情别恋的一方弃子抛家坚决离婚的也不鲜见。由于他们多为有一官半职或经济收入较高的男性,维护受害妇女和儿童权益、“限制有过错者离婚”的呼声便此起彼伏。但以惩罚为目的强制当事人在无爱婚姻中度日,既不理智也不人道,对当事人双方和社会均无益处。有人说的好:“假如配偶一意孤行地移情别恋,而自己的柔情又不能感化、唤醒配偶的良知和负疚感的话,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让对方作出更多的让步和赔偿是比较明智的选择,无论对自己还是对子女都是有益的”。
律师指出,婚姻法已经规定了离婚时的过错赔偿制度,也就是让过错方从经济上付出一定的代价。从这一角度来说,因一方当事人有过错而限制离婚也是没有必要的。需要强调的是,婚姻法中所指离婚时的过错是法定的,而不是由法官来认定什么情况属于有过错。《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几种过错情形。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