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七条:当事人以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一)出卖人未领取权属证书的;
(二)买卖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三)买卖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
(四)房屋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的;
(五)部分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
(六)按份共有人违反法律规定转让其份额,侵害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
(七)出租人违反法律规定出售房屋,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
(八)违反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但不违反法律、行政治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