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哪些情形下不能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20-11-20    作者:张静律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七条:当事人以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出卖人未领取权属证书的;

()买卖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买卖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

()房屋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的;

()部分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

()按份共有人违反法律规定转让其份额,侵害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

()出租人违反法律规定出售房屋,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

()违反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但不违反法律、行政治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