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制度革新的时代维度
(一)《民法典》时代维度的法理基础
任何时空的民法典都具有特定的时代烙印。欧洲法典化开始于18世纪晚期,几乎都是服务于政治目的,中国编纂民法典的国际国内环境与范式民法典时期已完全不同,如果说中国《民法典》具有后发优势,这应在于它最能全面和深刻地体现时代精神。民法典时代维度的正当性在于,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民法典必须契合时代需求才能体现民族精神。各国不断翻新民法典,正说明了这一点。
(二)《民法典》制度革新的时代维度的重要体现
从《民法总则》开始,立法者就开始强调立法要反映时代特色,《民法典》在诸多领域也成功地反映了时代特色。
(三)《民法典》时代维度的缺失
中国《民法典》最大的特色可能就在于它的时代印记,诸多体现时代特色的规范均值得肯定。唯一值得反思的,可能是立法者如何处理作为社会基本法的民法典与特别法的关系。民法典的缩小与膨胀,两者的关系如何处理,可谓后发民法典国家面临的最大立法技术难题。就此而言,《民法典》的立法技术远未至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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