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债法体系下的法律适用难度
现行法上有些“紊乱”的债的规则安排,使法律适用变得复杂而困难,至少有以下表现:
第一,根据特殊性规范排除适用一般性规范的原则,法律适用中的法律检索程序较为复杂,对解释、适用人员的专业性要求较高。
第二,理解和把握准用、类推适用、引致性(管道性)条款甚至法律续造,在解释和适用债法规则时非常必要。
第三,瑕疵给付行为法律责任认定,可能同时涉及总则、合同编通则、合同编分则中的数项规则,足见其复杂程度。
第四,见义勇为条款本质上仍属无因管理的范畴,故前者(第186条)为特别法,优先于后者(第979条)适用,然而这样就颠覆了潘德克顿模式下总则与分则之间的法律适用关系。
第五,以买卖合同被撤销后出卖人请求返还原物为例,出卖人需在众多请求权基础中择一主张,如何作出合适选择,成为了对当事人的考验。
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属借款合同的规范体系,但因合同编通则欠缺利息之债的规则,无奈地“升任”为债法通则的组成部分,扰乱了法律的位阶关系。
第七,管理人违反通知义务给受益人带来损害,以及管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用了应交付受益人的金钱,或应为受益人利益使用的金钱时,对管理人责任的主张能否类推适用相关规则,有待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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