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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产,离婚的话,如何分割,如何计算增值部分
发布日期:2020-11-16    作者:崔新江律师

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本院认为计算方法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案涉房屋总价格)×案涉房屋现值。

        案涉房屋的现值依据评估报告为1320000元,该评估报告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对于案涉房屋总价格,本院认为应当是案涉房屋的合同价格加上贷款利息,具体的计算方法则为首付款加上共计偿还银行的贷款本息。 

        案涉房屋首付款的数额为156464元(506464元-350000元),偿还给银行的贷款本息,结合广发银行个人贷款结清证明、个人对账单、客户交易流水表、证明综合来看,应当为422626.8元。 

        理由为:个人对账单中的起止日期是2001年12月20日至2006年2月20日,共计偿还的本息总额为191738.55元;2006年3月20日至2006年9月20日期间仍在正常供楼,月供款按常理应仍相同,故这七个月期间的月供款总额应当为26477.43元(3782.49元/月×7个月);2006年10月13日偿还204410.82元,结清了全部贷款;故还贷本息总额为422626.8元(191738.55元+26477.43元+204410.82元)。 

        双方均确认廖XXXXX在婚前偿还的案涉房屋的贷款本息为90570.12元,故婚后双方共同偿还的案涉房屋的贷款本息为332056.68元(422626.8元-90570.12元),案涉房屋总价格为579090.8元(422626.8元+156464元)。 

        综上,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为756902元(332056.68元÷579090.8元)×13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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