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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从医院卫生间坠楼身亡 家属索赔100万被法院驳回
发布日期:2020-11-11    作者:王宇航律师

来源:北京日报
        2018年11月11日,男子王某从北京房山区中医医院(以下简称房山中医院)的5层卫生间坠楼身亡,其家属认为医院卫生间的窗户未安装护栏及其他防护措施,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60%的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决医院赔偿100万多元。记者今天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房山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某2018年身亡时47岁,其妻子和女儿作为原告诉称,王某在2018年11月11日下午3点左右,从房山中医院综合楼5层东侧卫生间坠楼身亡,王某坠楼当日,涉案医院卫生间的窗户未安装护栏及其他的防护措施。 
        原告认为,房山中医院应对王某的死亡应当承担60%的责任,故要求其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损失共计100万多元。 
        被告房山中医院辩称,医院对王某的死亡没有任何责任,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王某并非该院就诊的病人,也不是该院的员工,也不是因为卫生间没有护栏的原因,而是因为王某自行跳楼死亡,这已经超出医院的合理注意范畴。 
        被告还称,从王某此前的就医诊断和公安机关的笔录来看,王某是有抑郁症的,作为家属应该有监护责任,不应该放任其在外面自由行动。 
        房山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1日16时许,房山公安分局接报:在房山中医院北住院楼北侧过道发现一男子死亡。警方出具关于王某死亡的调查结论认为,王某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房山法院审理认为,一方面,涉案卫生间位于房山中医院住院楼5层,为公共性质卫生间,且该住院楼只有1层窗户安装了防盗窗,2层至5层窗户均未安装遮挡,符合国家相关建筑标准,医院在发现王某坠楼后亦于第一时间进行抢救,故被告已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王某因精神分裂症等病因于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在一家精神卫生保健院住院治疗,出院时疗效评估为好转,且其妻子在庭审中自认事发当天,王某为正常状态,表明其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法院还查明,事发当天,王某进入房山中医院,1层至4层均设有卫生间,不存在上5层找卫生间的必要,而结合医院的建筑情况,即使上5层的涉案卫生间,该卫生间北侧窗台距地面高约80cm,若非人为跨越,不存在坠楼可能,故可认定王某坠楼身亡系其自身原因所致,此已超出被告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3841元由原告负担。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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