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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难产,是保大人还是保小孩,医院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20-11-11    作者:崔新江律师

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根据云南XXXXX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云南XXXXX医院为徐XXXXX提供的医疗服务存在过错。
        医院存在的过错与徐XXXXX分娩过程中发生羊水栓塞及徐XXXXX因羊水栓塞合并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致分娩大出血、休克及多器官功能障碍的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医院存在的过错与徐XXXXX之子发生新生儿重度窒息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考虑到徐XXXXX自身存在羊水偏多,子宫张力较大以及其在阴道分娩期间,人工破膜前已出现自发性宫缩过强情况,以及羊水栓塞一旦发生后病情凶险,救治存在难度,临床死亡率高,医院存在的过错在徐XXXXX的死亡后果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庭审中,鉴定人出庭时亦陈述被告医院应对徐XXXXX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虑全案案情,本院认为被告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民事责任,即对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本中心认为由于本案被鉴定人韦XXXXX未进行尸体解剖,无法准确认定其死亡原因,本中心只能根据现有病历材料推断其死因并进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鉴定,但本中心司法鉴定人员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认为导致被鉴定人死亡有多种因素参与,难以准确定性,难以就被告医院对被鉴定人的医疗行为的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因无法鉴定的主要原因是没有进行尸体解剖,而被告XXXXX医院已告知原告和尸体解剖对于搞清死者死亡原因、分清责任等有重要意义,但原告和代表死者全体家属不同意进行尸体解剖,因此,没有进行尸体解剖的责任在于原告方。 
        故此,原告方应对无法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对于原告方在庭审中提出重新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对此,本院认为由于没有进行尸体解剖,已经没有进行鉴定的可行性,因此,本院不予准许。 
        由于没有进行尸检,已经无法通过鉴定机构的鉴定确定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参与度,因此,本院只能通过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确定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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