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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一巡法官会议纪要:虚增诉讼标的规避级别管辖的处理
发布日期:2020-11-06    作者:郭庆梓律师

基本案情

        甲公司以乙公司、丙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甲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增加至5亿元以上,并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上一级法院审理。上一级法院受理后,乙公司向该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甲公司将诉讼标的金额增加到5亿元,明显是虚增诉讼标的金额,故意提高审级,不应当支持甲公司的不正当诉讼行为,而应根据管辖恒定原则,确定由原受理法院管辖。甲公司答辩称,因原受理法院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有明显偏袒被告的行为,故其特意规避级别管辖;诉讼请求金额足有5亿元以上,其中间接损失3.8亿元以上,证据正在不断整理完善当中,本案应当由上一级法院审理。

法律问题 

        虚增诉讼标的规避级别管辖的应如何处理。

不同观点 

        甲说∶由原受理法院审理。 
        对于虚增诉讼标的额提高级别管辖的,由于主观上有恶意且缺乏证据支持,依法应当予以规制,以维护管辖制度的严肃性,故本案应由原受理法院审理。 
        乙说∶驳回起诉。 
        甲公司自认规避级别管辖,其行为有违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和诉讼程序的正当性要求,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丙说∶由上一级法院审理。 
        不管诉讼标的额是否为当事人恶意虚增,均以当事人增加后的诉讼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故应由上一级法院审理。
法官会议意见采甲说

相关案例

(2019)最高法民辖终156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确立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应当以当事人诉讼请求主张的诉讼标的额为标准,电信江苏分公司上诉称爱唯光石公司前期提出的费用金额最高仅为1700余万元左右,但爱唯光石公司实际起诉时诉讼请求为“赔偿其因侵权所受损失10286.9542万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确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起诉时,爱唯光石公司已就赔偿额提出了三部分计算依据,至于是否属于虚增诉讼标的金额以规避级别管辖规定的情形,应当由电信江苏分公司举证证明。
(2019)最高法民辖终284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原则上应当以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标的额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法院,至于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则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畴。本案中,中建公司的诉请是确认解除双方间《青岛世园生态新区李沧南王社区土地整理与项目开发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世园公司向其返还已支付的合作资金人民币2.5亿元及相应利息5949.6562万元,共计3.09亿余元,已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世园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中建公司存在虚增诉讼标的额以规避级别管辖标准的情形,世园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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