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下隐私权的保护现状与民法保护
发布日期:2020-11-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和科技的不断发展,各种类型的信息涌入了人们的生活,开启了信息时代的大门。在信息时代中,人们的生活变得和以往大相径庭,他们可以借助互联网和现代科技拉近彼此的距离,甚至是毫无障碍地进行沟通、交流。移动电话、互联网以及各项附属服务,使人们的经济生产、日常生活变得更为便捷、省时和高效。一方面,人们足不出户即可享受网络社交的乐趣、网上购物的快捷、政府服务的便利、医疗服务的贴心,另一方面,他们也在饱受广告诈骗短信骚扰、垃圾电子邮件泛滥、个人隐私泄露之苦。信息时代是大规模生产、分享和应用数据的时代,随着社交网络、电子商务、智能手机、“可穿戴”设备出现和日益普及,人们的购物消费行为、疾病治疗记录、行踪位置信息都成为了可被记录和分析的数据。
一、信息时代下的隐私权新解
1、什么是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利,这种权利使公民的私人生活和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非法公开、利用、侵扰等伤害。这是传统概念对隐私权的定义。隐私权又被人们定义为民事主体享有自由支配、保密、利用与维护个人信息与领域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受任何人非法干涉。权利主体对他人参与自己生活的程度、是否向他人公开个人隐私具有决定权。在民事法律范畴里,隐私权被定义为特定的民事权利主体对合法的隐私可以自主进行支配、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侵扰,并且在受到侵扰损害时有权利寻求法律保护的一项民事权利。
2、什么是网络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作为随着互联网而兴起的新概念,虽然还不是法定术语,但是具有特定的含义和内容。目前,各家学者说法不一,在法律上也尚未有术语界定。网络将人们曝光于大众的视角之中,自媒体的繁荣更是使个人数据受到严重威胁。根据侵权主体的不同,大致可以将网络隐私权的常见侵权方式分为以下几类:(1)政府部门对公民的侵权。(2) 网络经营者对网络用户的侵权。(3)商业公司对客户的侵权。(4)软硬件设备供应商对客户的侵权。(5)黑客对网络用户的侵权。(6) 其他形式的侵权。只要是个人信息的公布造成了主体人权益、人格、尊严的受损,或是个人社会信誉的降低,均可以被认定为侵权。
二、信息时代下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1、我国民法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严重缺失
我国《民法通则》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均进行了规定。然而,对于公民的隐私权却严重缺失。仅仅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将隐私权参照名誉权的方式进行保护的间接规定。直到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才对公民隐私权进行了直接保护,违反社会公德、公共利益、侵害他人人格利益构成侵权。我们虽然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但是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立法尚未发布。民法对于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还依照传统隐私权的法案进行保护。这使得公民在信息时代行使隐私权无法得以保障。
2、商业公司对于客户的隐私权不予尊重
由于服务的需要,商业公司掌握了客户的个人隐私,常发生一些客户信息被泄露的事情。这类事件的发生,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立法的不足,造成公司对客户隐私权的尊重程度不够,商业公司为了谋取利益将客户的个人信息出卖给别人;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行业制度不够健全和统一,或是公司内部人员素质不高,致使不尊重客户个人隐私的事情发生。信息化快速发展的今天,我国商业公司对客户隐私保护的相关制度严重缺失,甚至是处于空白阶段。更有甚者,一些商业公司虽然制定了隐私保护条款,却在客户注册信息时就张贴出免责声明,强制将泄露隐私的责任推给客户自己。这种行径似乎更让人气愤,但是却广泛存在。
3、公民个人行使隐私权的环境恶劣
中国青年报曾对网民的个人隐私权保护情况进行过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被调查对象表示自己的个人信息曾被非法泄露。此外,在公共场合被偷拍、在工作场合被监视、被人肉搜索等现象层出不穷。然而,人们却没有适当途径进行维权。这说明了我国公民个人行使隐私权的环境恶劣。
阻碍公民行使隐私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尚未出台健全的法律体系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保护。即使有个别法案颁布,也不能保护好公民的自身利益不被侵害。各种法律漏洞被不法人员利用,给人们造成了经济、名誉甚至人身安全的损失。其次,我国行政机关所掌握的公权力不能较好的运用到保护公民隐私权中去。这是由于执法人员的隐私保护意识不够所造成的,有时候隐私保护会因为操作不当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了侵害。再次,我国现有的隐私保护模式过于传统,尚处于间接保护阶段,这种保护方式的有效性严重低下。在民法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通过保护名誉权间接行使的,这导致了不能归纳到名誉权内的其他侵权行为得不到法律的制裁。
4、公民个人对于自身隐私权的保护意识不足
信息时代下的隐私侵权问题已显得异常严重,然而,我国公民对于现实生活中隐私侵权行为还没有给与足够的重视。人们对于自身隐私权的保护意识薄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人们不知道如何尊重自己和他人的隐私。有些人错误地认为,隐私遭受侵害是件稀松平常的事情,不易被惩处就去侵害别人的隐私权。另一方面,人们不知道如何保护好自己的私人信息。人们在遭受隐私侵害时无所适从,既无法通过技术手段保障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又不知道在个人隐私遭受侵害时该如何应对。
三、信息时代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措施
1、加强构建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体系
民法作为保护公民民事权利的重要工具,在维护公民网络隐私权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现存民法体系对信息时代下的隐私权保护严重不力,构建完整、有效的隐私权民法保护体系势在必行。首先,应该在《民法通则》、《民法典》的基础上对网络侵权行为做出原则性规定,对侵权受害人做出明确的救济方案。并在原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逐步构建出《隐私权保护法》的法律体系。其次,将隐私权规定为一种具体人格权的请求权去立法。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的先进经验,建立隐私权的人格权请求权制度。这样有助于隐私权受害者依法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和消除不良影响。再次,在法律中明确隐私权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有助于防止那些人格请求权不能遏止的侵权损失。由于信息时代具有其独特的特点,侵犯隐私权所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失日益严重,利用这项权利可以帮助受害人获得更适当的损害赔偿。
2、强化政府对行业的自律功能
对于一些隐私权保护较好的国家来说,他们最重要也是最必要的一项手段就是网络行业自律。网络行业是实施网络侵权的主体,从这一环节着手有助于从源头遏制住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由于一些客观原因,网络行业的自律需要政府监督才能实现。政府可以通过制定一些自律机制来规范行业,营造一个良性的网络信息环境。例如:行业行为准则、民间认证制度、信誉认证制度等。对行业自律的强化不仅有利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更有利于促进行业良性发展,一举而两得,任重而道远。强化国家对行业自律中保障公民隐私权的作用,可以从加强督促行业自律的立法、加强政府对行业自律的行政指导和监管、加强政府对行业从业道德建设三方面着手。
3、加强公民维护自身隐私权的教育
公民作为隐私权被侵害的受体,在杜绝隐私权侵权行为中具有重要作用。加强公民维护自身隐私权的教育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可以通过宣传的形式增强公民对于网络隐私的自我保护意识。通过教育使公民知晓网站的信息使用用途、不随意泄露自己的私人数据、防止病毒入侵的技能等,有助于公民形成良好的网络行为习惯,有效降低信息泄露和被不法利用的几率。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帮助公民培养有约束力的网络道德规范加强个人隐私的保护。
正确的网络道德观念有助于约束人们的网络行为,使人们从内心尊重他人的隐私。道德约束有助于强化网络的环境道德压力,还有助于激发人们内在的自尊心和羞耻心,从而有助于在意识根源上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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